业主领不到福利只因未住在小区 丰泽区世纪巨星小区老年协会福利发放方式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6-01-12 15:10

近日,丰泽区世纪巨星业主林先生致电泉州晚报社24小时热线96339反映,小区老年协会每年都给会员发福利,去年他妻子以为已经符合条件可成为会员享受福利,却被告知因他们把房子出租长期未住在小区,无法享受该政策。

泉州网1月12日讯(融媒体记者张小玲)近日,丰泽区世纪巨星业主林先生致电泉州晚报社24小时热线96339反映,小区老年协会每年都给会员发福利,去年他妻子以为已经符合条件可成为会员享受福利,却被告知因他们把房子出租长期未住在小区,无法享受该政策。他很纳闷,他房产权属还在,也按月足额缴交物业费,老年协会资金也多来自小区公共收益,作为业主为何享受不了?

随后,记者联系世纪巨星小区业委会了解情况。业委会相关成员告诉记者,小区老年协会是由以前的业委会自行成立的,小区业主女性满50周岁、男性满55周岁符合加入老人协会的条件,每年会费为10元。他们这一届的业委会秉承以往惯例,支取一部分小区公共收益给老年协会,在重阳节开展慰问会员的工作,以前是发油和米等物品,从前年开始发给每个会员200元慰问金。去年9月底,老年协会发收会费通知时,有告知长期未在小区居住的自觉退会,该通知在每栋楼均有张贴。

该小区业委会和老年协会的做法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伟福。武律师表示,小区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公共收益的使用应通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不能由业委会依“惯例”直接决定。

此外,武律师认为,小区的老年协会主要接受居委会指导,多数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可以接受捐赠,配合业委会或社区开展相关活动或工作,但不属于业委会监督或管理。一般而言,老年协会面向的是在本小区居住的老年人,业主或租户只要符合年龄、居住等入会条件均可入会。至于相关入会条件及会费标准、会员收取程序一般不应以通知的方式替代协会章程,相关会员权利义务以及入退会条件应经会员大会表决程序表决并公告。对于未交会费的,可按章程暂停会员权利,但不得直接剥夺入会资格,除非章程明确规定且程序合法。

责任编辑:林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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