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云龙

发布时间:2026-01-09 18:56

随着网络消费市场的繁荣和网红经济迅速发展,不少网络电商为了抢占市场,常常使用“网红推荐”“达人同款”吸引眼球、提升销量,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引流的情况时有发生,殊不知擅用“网红”照片将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

近日,石峰区法院云龙法庭“一揽子”调解三起肖像权纠纷,三被告当场支付经济赔偿金,取得原告谅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1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系网络红人,经常在抖音平台发布服装穿搭视频及照片,拥有抖音粉丝24万。三案被告某女装店、某服饰商行、某服饰公司分别在抖音、淘宝开设经营了女装网店,不约而同的使用了原告照片、短视频用于店铺商品宣传。

原告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挂在店铺首页和商品链接中用于商品宣传引流,但并未经其授权或同意。后原告联系三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三案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2

高效调解

承办法官结合在案证据和事实,综合考量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原告肖像的数量、用途、店铺影响力及当前市场因素,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但具有调解基础,便组织双方庭前调解。三被告负责人表示受当前市场形势影响,网店经营困难,已经删除了网店所使用的原告照片,希望能调低赔偿金额至其能承受范围。同时,法官向原告代理人释明类案裁判尺度和赔偿标准,积极做通原告工作。最终,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由三被告各向原告支付3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达成后,三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三起纠纷至此圆满化解。

(被告当场支付调解款项)

3

法官提示

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包含肖像的照片、视频,受法律保护,未经他人同意展示其可识别的肖像,可能构成侵权。互联网时代,线上销售、带货兴起,法官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网络新兴行业从业者增强法律意识,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宣传推广,使用他人照片应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取得权利人同意,明确使用方式、范围及时限,并严格遵守双方约定,切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供稿/一审:陈定波、陈雪玉

编 辑:何 峰

二 审:向波勇

三 审:陈正刚

原标题:《法润云龙|擅用网红爆款图引发纠纷 法庭连调三案实质化解》

网址:法润云龙 https://mxgxt.com/news/view/193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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