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联网上经常有狗仔曝光公众人物隐私的事件,引起社交平台公众的热议和讨论,那么这种情况屡见不鲜难道明星就拿这些狗仔没办法了吗?难道他们的偷拍行为不违法吗?
首先,从明星来看,作为公众人物是需要一定的知名度和关注度的,所以狗仔的偷拍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提升知名度的机会,再者,既然选择了当明星,那么就一定需要做好时时刻刻被人关注的准备,规范自己的生活习惯,所以只要狗仔行为不太过分,明星和狗仔之间是可以做到和睦相处的。从大众来看,大众猎奇心理的满足需要由狗仔提供的照片来满足。对于一些不温不火的小明星来讲黑红怎么不算一种红呢~(当然这里是不支持偷拍这种行为的)
其次,狗仔的“拍摄”行为本来是不违法的。是否会违法,主要取决于拍摄的手段,拍摄的场所,拍摄的后续行为等因素。新闻媒体工作者在公共场合以自己的摄像工具拍摄,拍摄时没有对当事人作出任何强制性要求,也没有侵入当事人家中等私人场所的地方进行拍摄,所以该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新闻媒体工作者往往将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拍摄,作为新闻素材进行报道。但是因为婚外情作为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通常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的。行为人采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手段,则符合法规规定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的哦~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普通人有一定的不同。因为公众人物这个头衔,就决定了他们的生活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公开与监督。但是过分侵犯隐私,甚至歪曲、恶意编造、抹黑等歪曲公众人物的形象,则属于侵权了。
相关法条
民法典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1号一言团队娱乐法律部门部长 戴佳丽
编辑:邱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