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11破22号
申请人:吕小霞,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八里村。
被申请人: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滨河南路西阳光小区5号院西1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卢瑞敏。
经申请人吕小霞申请,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2025)豫0311执2139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之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5日,注册资本101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瑞敏,股东卢瑞敏持股99.1%,股东卢旭亮持股0.9%。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餐饮管理;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咨询策划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企业管理;酒店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外卖递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
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311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确认: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吕小霞劳务费8663元。因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小霞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2025)豫03破申12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吕小霞对被申请人洛阳市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2025)豫03破申12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吕小霞系被申请人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具备破产条件,故申请人吕小霞对被申请人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吕小霞对被申请人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一案,并由本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芳
审判员常柳
审判员王智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琳
公 开 人:洛阳市星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