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明星不得为校外培训等进行广告代言

发布时间:2025-11-25 05:31

“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从事其他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或者受益人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

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涉嫌侵权欺诈广告违法

6家教育培训机构被当做“黑典型”

近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广告类、合同类、价格类、商标类违法案件,并公布了六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大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合同违法案例

当事人在企业经营场所的装潢、工作人员的衣着、课程宣传册、店内师资介绍和课程合同等方面违规使用他人合法注册的服务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使用“中心保留对该协议条款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92000元。

【案例二】

南京市完美动力动画职业培训学校广告违法案例

当事人在其注册网站发布“完美动力,千家企业合作校区!签订工作协议,毕业薪资8000+!”、“【就业回访】IT小哥变身建模师,参与和平精英、姓名:刘X、班级:次世代建模94班、年龄:26、籍贯:重庆、毕业院校:重庆三峡学院”等宣传内容,其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做推广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属广告违法行为。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

【案例三】

南京市浦口区衮学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价格违法案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前台陈列“开学啦”宣传页,宣传“精品小班原价160折扣100¥”等内容,经核查,当事人宣称的原价并不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价格欺诈行为。

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

学信中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例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不仅配套赠送网申专业修改,100%通过”、“还附赠通过率86%的面试课程”等宣传内容,其发布含有承诺性保证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属广告违法行为。

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该机构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五】

南京东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例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东吴教育面试学员上岸!”、“我是东吴学员,我为东吴代言#系列坐标: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等宣传内容,其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做推广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属广告违法行为。

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该机构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六】

南京红枫叶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例

当事人在网络发布“实力证明一切,让高毕业率说话,桃李教育多专业选择,通过率高,快速领证”等广告内容,其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属广告违法行为。

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该机构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文源 | 校长盟(2022-11-01),来源于“澎湃新闻、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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