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涉及某明星隐私的内容如聊天记录,能否构成侵犯公民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5-11-23 18:27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为了防止被网暴,我就不提具体的名字了,只讨论相关法律问题。不一定专业,只能代表个人观点。

我不能说我个人观点一定是正确的,但一定是客观的、公正的。

什么是个人隐私。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民法典》生效后,由《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对公民隐私权提供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时,在设专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修改隐私定义,突出“不愿为他人知晓”。

但“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隐私是有前提的,需要这一信息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

因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

所以如果所谓的隐私涉及与他人及社会利益,是不能以公民本人不愿意他人知晓为由拒绝提供的。

在涉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他人将信息向社会公开,以本人不愿意他人知晓为由将信息归类于个人隐私,说对方侵犯个人隐私,基本上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而所谓的明星或者是所谓的公众人物,法律上并无定义。

目前的司法判例中也没有因为所谓“公众人物”而对其公民权给出特殊判定的案例。

因此,对于一些法律人士所说的“公众人物”应当让渡一部分隐私权的说法,我个人认为“让渡”这一说法不是非常准确,以下是我对“公众人物”个人隐私权的一些理解。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对不同的公民而言,每个公民享有的隐私权应当是不一样的。即上述所言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一个公民被更多公民所认知,其可能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就会更多,个人可能享有的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就会更少。

简单点说,对我这样的“小透明”,知道我的人很少,我做的事情涉及的社会利益几乎没有,那对我而言,我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只要我不愿意他人知晓,那自然就属于我的个人隐私。

而对于被很多人所熟知的,粉丝动不动就几百上千万的“大明星”“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就会涉及很多他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自然不能以本人不愿意他人知晓为由,说是个人隐私。

因此,并不是“公众人物”让渡了自己的隐私权,而是随着牵扯的他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越多,其个人依法可以享有的隐私权缩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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