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 “竞争关系 ”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11-18 21:50
【竞业限制】 “竞争关系 ”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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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审机关对于“竞争关系 ”的审查重点逐渐从流于表面的登记经营范围审查转 移到竞争关系实质的
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裁审机关对于“竞争关系 ”的审查重点逐渐从流于表面的登记经营范围审查转 移到竞争关系实质的探讨。
在 190 号指导案例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 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 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 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从上述裁判精神来看, 我们认为在渐趋精细化的实质审查中,裁审机关对于竞争关系认定的审查维度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 登记经营范围。尽管企业的登记经营范围与实际业务之间可能存在落差,但我们认为裁审机关依然 会从登记经营范围入手开展对竞争关系认定的最基础的审查;
• 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从事的服务。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从事的服务能为企业的实际经营 业务提供最为直观的展示说明,因此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裁审机关的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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