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星谦发展(00640):(1) 有关建议在香港及新加坡双重主要上市的最新资料;及(2) 根据一般授权就新加坡上市配售新股份
原标题:星谦发展:(1) 有关建议在香港及新加坡双重主要上市的最新资料;及(2) 根据一般授权就新加坡上市配售新股份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之邀請或要約。
INFINITY DEVELOPMENT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星謙發展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40)
(1)有關建議在香及新加坡雙重主要上市的最新資料;及
(2)根據一般授權就新加坡上市配售新股份
有關建議在香及新加坡雙重主要上市的最新資料
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的通函;及(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海外監管公告,內容有關(其中括)初步發售文件及建議新加坡上市。
於本公告日期,建議新加坡上市已進入後期階段,本公司已準備進行配售事項,該配售事項為新加坡上市的重要部分,而配售股份一經發行將於配售事項完成後在新交所凱利板買賣,惟須待最終發售文件註冊後方告作實。待發售文件所載新加坡上市的條件(括配售事項的完成)達成後,新加坡上市預期將於二零二五年年底前進行。
為促成新加坡上市,本公司建議進行配售事項,以發行及配發將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及買賣的新股份。配售事項及其所涉配售股份的發行與配發的主要條款載於本公告。
根據一般授權就新加坡上市配售股份
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交易時段後)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授權,當中載列配售事項之主要指示性條款。配售代理已獲委任為本公司之配售代理,促使配售35,1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事項須符合凱利板規則項下的公眾持股規定,配售股份將按不低於2.335元的配售價(以新加坡元等值計算)於新加坡配售予不少於200名承配人,而該等承配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均為獨立第三方,惟須受配售授權及發售文件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規限。配售股份將根據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
配售價
最低配售價(以新加坡元等值計算)不低於每股配售股份2.335元(不括任何經紀佣金、香交易所及新交所交易費以及會財局交易徵費),並較:就最低配售價而言,其較於配售授權日期在香交易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2.63元折讓約11.22%;於緊接配售授權日期前最後五個交易日在香交易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2.632元折讓約11.28%;並符合上市規則第13.36(5)條的限制,該條文禁止以較基準價格折讓20%或以上的價格發行證券。
每股配售股份不低於2.335元的最低配售價(以新加坡元等值計算)參考股份現行市價及股份近期交易表現釐定,並由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公平磋商。實際配售價將根據現行市況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與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最終發售文件的註冊及實際配售價提供最新資料。
配售佣金
配售代理將向本公司收取配售事項所得款項總額3.5%的配售佣金。應付配售代理的配售佣金乃由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根據一般商業條款並經參考類似交易的現行佣金費率、配售事項規模後公平磋商釐定,並須受(其中括)發售文件的註冊所規限。
董事認為,應付配售代理的配售佣金屬公平合理。
承配人
配售股份將於新加坡配發及發行予不少於200名承配人,彼等為經甄選的專業、機構或其他投資,而彼等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均為獨立第三方。預期於完成後並無任何承配人將成為本公司主要股東。
配售股份數目
配售股份將佔(i)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本的約12.46%;及(ii)本公司於緊隨完成後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的約11.08%。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於繳足後將與當時其他已發行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且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押記及產權負擔,並享有於配售事項完成日期或之前該等股份隨附或將由本公司發行的一切權利(括收取於配發日期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的權利)。
為免生疑問,將初步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及買賣之配售股份在各方面與其他於香交易所上市及買賣的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股份(括配售股份)持有人應享有股份的同等權利。
配售事項的條件
配售事項須待(其中括)下列各項條件達成後,方告作實:
(a) 發售文件已由新交所(作為代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代理)於發售文件應由新交所(作為代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代理)登記的日期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根據凱利板規則釐定的其他日期登記;
(b) 新交所(作為代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代理)發出或授予註冊通知,且該註冊通知於股份在新交所凱利板開始買賣日期或之前並無被撤銷或撤回;(c) 新交所於授予註冊通知時所施加的所有條件(如有)須於申請名單截止日期或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開始買賣日期前獲遵守;
(d) 於本公司獲准納入新交所凱利板的日期或之前(或本公司、保薦人及配售代理可能同意的其他日期),取得發售文件所述交易可能需要的相關機關批准,且該等批准並無被撤回或修訂,以及於本公司獲准納入新交所凱利板的日期或之前(或本公司、保薦人及配售代理可能同意的其他日期),完全符合所有相關機關(括但不限於新交所及香交易所)授予該等批准所施加或與其有關的所有條件,並獲其信納;
(e) 配售代理認為,於配售協議日期至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日期期間,本集團的業務、買賣、?運、財務或其他狀況並無發生重大不利變動或任何可能導致重大不利變動的發展,亦無發生任何事件,或發現任何事實,致使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日期在任何方面屬不真實、不正確或具誤導性;及
(f) 本公司已遵守有關配售事項、本公司獲准納入新交所凱利板、所有現有已發行股份及新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及報價以及發售文件擬進行交易的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且並無任何新法律、法規及指令獲頒佈、公佈及╱或發佈及╱或生效,或發生任何其他類似事宜,而配售代理合理地認為,該等事宜已經或可能對配售事項及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產生不利影。
倘上述條件未能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書面協定之有關較後日期獲達成及╱或豁免(不可獲豁免之條件(a)、(b)、(c)、(d)及(f)除外),則配售事項將告終止及配售事項將不會進行,而訂約方於配售授權項下之所有義務及責任將即時終止及終結,且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違約除外)。
完成配售事項
待上文所述條件達成(或豁免,視情況而定)後,完成將於完成日期落實。
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之一般授權
配售股份將根據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案所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權獲配發及發行,惟最多為本公司於股東週年大會日期當時已發行股份數目(不括任何庫存股份)的20%。根據一般授權,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獲授權發行及處理最多56,335,107股股份。於本公告日期,概無根據一般授權已發行及╱或處理股份。因此,配售事項毋須股東進一步批准。
申請配售股份上市
本公司將向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
終止
倘(a)本公司未能於完成日期交付配售股份,或(b)上文所載任何先決條件未能於上文指定日期獲達成或書面豁免,則配售代理可全權酌情選擇終止配售事項。
配售事項之理由及裨益以及配售事項所得款項用途
假設所有配售股份均按最低配售價獲悉數配售,則配售事項之最低所得款項總額將為81.96百萬元,而配售事項之最低所得款項淨額(經扣除配售佣金及配售事項之其他開支後)估計約為79.09百萬元。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之公告所披露,作為一項戰略發展,本公司一直在探索加強其東南亞業務佈局的可能方法,以利用其業務生產基地多元化的優勢,並吸引在該地區的進一步發展機會。因此,經周詳考慮後,董事會已就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的潛在雙重主要上市展開申請程序。為成功完成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本公司須(其中括)促使其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買賣,而該等股份須由不少於200名股東持有。因此,配售事項為達致該目的的一項步驟。董事會認為,配售事項為擴闊本公司股權架構並為本公司業務發展籌集額外資金之良機。
所得款項淨額的各主要擬定用途之分配載列如下:
將運用的所得
款項淨額
目的 百分比
透過設立新附屬公司、新辦事處、建立新分銷及生產基地,
拓展本公司目前於亞洲其他國家(如印度)尚未擁有
顯著市場份額的海外市場 約56%
透過收購、合?企業或策略聯盟進行擴張,以取得新技術、
新產品、新市場及客戶,以及新的互補業務 約22%
一般?運資金 約22%
本公司於過去十二個月的股本籌資活動
本公司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過去十二個月內並未進行任何股本籌資活動。
對本公司股權架構之影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本公司(i)於本公告日期;及(ii)緊隨完成後(假設配售股份的最高數目獲配售,且於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期間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概無變動)的股權架構載列如下:
於本公告日期 緊隨完成後
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楊淵(附註1) 210,659,384 74.79 210,659,384 66.50
承配人(附註2) – – 35,100,000 11.08
其他公眾股東 71,016,154 25.21 71,016,154 22.42
總計 281,675,538 100.00 316,775,538 100.00
附註:
(1) 於210,659,384股股份中,171,250,000股股份由楊淵先生全資擁有的公司All Reach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而餘下39,409,384股股份則由楊淵先生實益持有。因此,楊淵先生被視為於全部210,659,384股股份中擁有權益。陳雪君女士為楊淵先生的配偶,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法例第571章),陳雪君女士亦被視為於全部210,659,384股股份中擁有權益。
(2) 獨立承配人預期將不少於200名,且概無承配人將成為主要股東,因此,配售股份將由公眾持有,且股份將有足夠公眾持股量。
一般事項
配售事項及新加坡上市須待多項條件達成後方告作實,故其未必會落實。尤其是,新加坡上市的完成受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因素影,括但不限於現行市場表現及市場認購配售股份的反應。股東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如有疑問,應諮詢彼等本身之專業顧問。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會財局」 指 香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股東週年大會」 指 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
「申請名單」 指 配售股份認購申請名單;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業日」 指 香及新加坡持牌銀行一般開門?業之任何日子(不
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凱利板規則」 指 新交所上市手冊B節:凱利板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修改);
「新交所凱利板」 指 新交所凱利板;
「本公司」 指 星謙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香交易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號:640);
「完成」 指 根據配售協議所載之條款及條件完成配售事項;
「完成日期」 指 配售事項的最後一項有待達成的先決條件獲達成的?業日後的首個?業日,惟不得遲於配售協議所載配
售事項的最後一項先決條件獲達成當日後的下一個
?業日後的10個?業日,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可能書
面協定並符合上市規則及凱利板規則的其他時間及╱
或日期;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權」 指 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最多56,335,107股股份(即本公司於二零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當時已發行股份數目(不括任
何庫存股份)的20%);
「元」 指 元,香法定貨幣;
「香交易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根據上市規則並非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且為獨立於本公
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的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彼等
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上市委員會」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上市規則」 指 香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
「最後截止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板」 指 香交易所主板;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指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發售文件」 指 本公司將就新加坡上市而發佈並由新交所登記的最終發售文件;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或其代理根據配售授權促使認購任何配售
股份的任何專業、機構及╱或其他投資;
「配售事項」 指 配售代理代表本公司於新加坡根據配售授權及發售文件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配售配售股份以供
於配售事項中認購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KG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td.;
「配售協議」 指 具初步發售文件所賦予之涵義;
「配售授權」 指 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項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的配售授權,其為本公司與配售代理
就新加坡上市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的委聘函之補充;
「配售價」 指 以新加坡元等值計算,每股配售股份不低於2.335
元;
「配售股份」 指 配售事項項下將予配售的35,100,000股新股份;
「初步發售文件」 指 本公司就新加坡上市而發佈並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新交所遞交的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
二十九日的初步發售文件;
「證監會」 指 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新加坡元」 指 新加坡元,新加坡法定貨幣;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元(或於股份合併前每
股面值0.01元)之普通股;
「股份合併」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兩(2)股每股面值0.01元的已發行及現有普通股合併為本公司股本中一(1)股每股面值
0.02元的合併股份,該合併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
日生效;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新加坡」 指 新加坡共和國;
「新加坡上市」 指 股份在新交所凱利板之建議上市及報價;
「保薦人」 指 Xandar Capital Pte. Ltd,一間於新加坡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新加坡上市的獨家保薦人;
「主要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星謙發展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葉嘉倫
香,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括三名執行董事楊淵先生、葉嘉倫先生及 Stephen Graham Prince先生;以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永祐先生、陸東全先生、李敏女士及鄭炳發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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