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
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
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报
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
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签署《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秘书登记以及归档保
管。公司证券部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
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其他事宜,必须符合《上市规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修改时亦同。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申请部门/子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事项披露的类型 □暂 缓 □豁 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与豁 是否填报暂缓与豁免事项知
□是 □ 否 □是 □否
免 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情人保密承诺函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 身份证号码/统 与上市 知悉 知悉 知悉
单位/部 知悉信 知悉信 登记 登记
序号 姓名/名 一社会信用代 公司的 信息 信息 信息
门职位 息时间 息阶段 时间 人
称 码 关系 地点 方式 内容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
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注 4: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
姓名。
附件三: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息保密义务,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
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记表》,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网址:信质集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https://mxgxt.com/news/view/18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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