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代言天上来。 明星被代言,有苦说不出。

发布时间:2024-12-14 01:29

民法典提示您:不要为这样的“代言”买单

在这个处处拼“流量”的时代,明星代言产品已经不是新鲜事。只要自己的偶像推荐,甚至只是被拍到使用过的产品,都会被商家冠上“某某同款”,他的销售量和点击量都会大大提升。面对巨大的“粉丝经济”这块大蛋糕,就有一些不法商家动了歪心思,做起了掩耳盗铃的“勾当”,“免费”使用了明星的肖像或者姓名,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这里面也不乏一些经典的让明星自己都啼笑皆非的“代言事件”。

早在20年前,谢霆锋就这样“被代言”过,这也成为“明星被代言”案例中的经典。一段时间甚至大家在电视看到我们年轻时候的偶像,第一想到的不是他的歌曲或者电影,而是……

还有极具年代感的文具产品,“请”的居然是我们心中的一位“天王”。

不知道,用了这个涂改液,会不会唱歌变好听。

面对被代言,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想的开”的明星。

才华横溢的高晓松老师,被某食品蛋糕店,使用“谐音梗”被代言。

高晓松老师亲自回应,并cue了我们的“案例一”当事明星。但是面对自己的形象或者姓名被商业使用,微微一笑可并不是正确可取的行为,作为明星应该用于与侵犯自己权利的不法行为做斗争。这些年,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权明星不在少数。

台湾演员林志玲就曾诉某化妆品公司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纠纷。原告林志玲认为,被告颜某化妆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与姓名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明星也要向志玲姐姐一样,勇于为自己维权哦。

民法典小提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

民法典第九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没有与明星签订任何代言合同,却将明星的肖像用于自己产品的推广上,试图利用其“明星效应”增加自己产品的销量,扩大自家的品牌知名度,使消费者误认为明星“代言”了该产品,这就涉及了侵害明星的肖像权。在虚假代言的情况下,使用者的主观故意更加明显,肖像的使用场景更多且肖像使用场景多样且传播范围更大,不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欺骗的效果,还会对明星代言同类商品产生影响,因此要比一般肖像侵权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这里提示各位商家:明星肖像,许可在先;诚信守法,互利共赢。

原标题:《人在家中坐,代言天上来。 明星被代言,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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