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伤 人民法官保权益

发布时间:2025-08-22 15:56

交通肇事致人伤 人民法官保权益

作者:刘燕  发布时间:2009-11-23 18:08:1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6月22日,清涧法院处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拿到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时,劫后余生的两位原告激动不已。
    2008年10月16日12时许,原告张国(化名)驾驶其所有的陕J64526号时代轻型货车,由清涧县城驶往清涧县解家沟镇。当车行驶至呼家山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的由鱼刚(化名)驾驶的陕K34449号宇通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国及乘车人李林(化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清涧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此事故鱼刚应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国属九级伤残,李林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参考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主要对各被告之间的复杂关系及二原告在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最终查明,陕K34449号车的实际车主为惠宁(化名),该车与榆林市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系挂靠经营关系,二被告本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但因陕K34449号车在本案另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赔偿责任数额也未超出承保责任限额,故应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首先在所承担的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经合议庭评议,最终判决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国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36468.30元,赔偿原告李林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49066.60元。
    该案的判决,使得此次肇事中的无辜伤者,经济上得到了补偿,心灵上得到了慰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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