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肖像权侵权问题在“剧照授权”模式下的探析

发布时间:2025-08-21 11:26

明星肖像权侵权问题在“剧照授权”模式下的探析
明星代言对品牌有着显著的背书作用,因此,众多商家为了推广品牌,会选择与明星合作,并在宣传物料乃至产品包装上使用明星的肖像。然而,明星代言的费用往往与明星的商业价值和受欢迎程度紧密相关,这导致并非所有商家都具备相应的预算。正因如此,一些不法商家可能会在未经明星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和姓名进行品牌宣传推广。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且在过去已有众多案例中,此类侵权行为被法院判定为违法,并要求侵权商家进行高额赔偿。
近年来,我们发现了一种新的侵权方式,即所谓的“剧照授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家通常从所谓的剧照授权公司获取授权,这些授权涵盖明星在特定影视作品中的剧照著作权。这些剧照授权公司声称已从影视作品的出品方或片方获得授权,并进一步授权商家在产品包装、宣传海报等上使用这些影视剧照中的明星肖像和姓名,同时配合诸如“《xx》电影携手助力xx品牌”之类的宣传语进行联合宣传。然而,在这种所谓的“剧照授权”和“联合宣传”背后,实际上被突出使用的仍是明星本人的肖像。
图:某商家以“剧照授权”模式使用某知名演员的肖像进行宣传的海报
以2021年京04民终283号演员吴某诉某商家的网络侵权案件为例,剧照授权模式涉及到的主体和关系通常呈现为以下结构图所示的情况:

需说明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剧照授权公司所提供的片方授权证明,其真实性往往未经严格核实。在此模式下,商家可能会误以为仅凭剧照授权即可避免对明星方的侵权行为,然而事实并非总是如此。

影视剧照的双重权利属性

通常,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出品方,即片方,而剧照作为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其版权亦随之归属片方。然而,包含特定演员的影视剧照还涉及到该演员的肖像权。因此,若商家意图使用“剧照代言”,仅获得片方的剧照版权授权是不够的,通常还需同时获得明星本人的肖像权授权。

使用剧照需兼顾版权与肖像权

在蓝天野诉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等一案[(2002)东民初字第6226号]中,法院明确指出了剧照中演员的肖像权问题。该案涉及的人物剧照能清晰展现表演者的面部特征,因此被视为该表演者的肖像。这意味着,除了纯脸谱化或面部特征不清晰的剧照外,其他人物剧照均受到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双重保护。因此,商家在使用明星剧照进行宣传时,必须同时取得片方的著作权授权和明星本人的肖像权授权,以避免侵权行为。
当然,若演员在与片方的演出合同中明确授权片方在电影之外的范围内使用其肖像,那么片方在明星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或进一步授权时,便无需明星的再次授权。

剧照授权模式下的侵权责任认定

(一)商家侵权责任认定

商家声称已获得第三方剧照授权,但此并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事实上,使用剧照进行宣传不仅需要片方的授权,还需明星本人的肖像权授权。仅凭剧照授权公司的证明,往往不足以证明已获得完整授权。此外,此类授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常难以验证。因此,商家在使用剧照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认所获授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否则,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行为,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剧照授权公司侵权责任认定

对于剧照授权公司而言,其提供的授权是否涵盖明星肖像权和具体使用范围,同样需要严格审查。若其提供的授权存在缺陷或虚假,导致商家侵权,剧照授权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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