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炜
2015年4月,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显示,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此后,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公司在催款无果后,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等费用。此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2018年3月,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提起上诉。2018年3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18年4月9日,李亚鹏因为一直未履行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案件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2021年3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知名艺人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元”一案作出重审判决,李亚鹏和其兄李亚炜向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驳回泰和友联公司其他诉求[1]。
2022年7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李亚鹏及其哥哥李亚炜的上诉,维持原判[4]。
2023年4月13日,李亚炜与李亚鹏被强制执行4000万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
2023年10月,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因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亚炜被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为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书显示,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曾出资6000万元对李亚鹏兄弟二人公司(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注资,并约定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项目3年开发周期届满后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因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公司在催款无果后,将李亚鹏、李亚炜和担保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5]。
2023年11月,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李亚鹏哥哥李亚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并限制高消费,涉及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流程显示,李亚炜及其名下北京世纪春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阳万瑞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两公司此前已因上述案件被强制执行425万余元[2]。
网址:李亚炜 https://mxgxt.com/news/view/169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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