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竞争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8-19 11:10

  【竞业限制】“竞争关系”如何认定?

  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裁审机关对于“竞争关系”的审查重点逐渐从流于表面的登记经营范围审查转移到竞争关系实质的探讨。

  在 190 号指导案例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从上述裁判精神来看,我们认为在渐趋精细化的实质审查中,裁审机关对于竞争关系认定的审查维度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 登记经营范围。尽管企业的登记经营范围与实际业务之间可能存在落差,但我们认为裁审机关依然会从登记经营范围入手开展对竞争关系认定的最基础的审查;

  • 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从事的服务。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从事的服务能为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提供最为直观的展示说明,因此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裁审机关的审查重点;

  • 面向的产品受众、客户群体以及目标市场。事实上,企业产品或服务面向的客户群体及市场反映的是企业为开展业务所投入及调动的社会资源,对于该等社会资源的利用也将会影响到竞争关系的认定。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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