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李某骗260万元被判刑11年 虚构电影项目行骗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李某假意备案拍摄电影,通过虚构强大投资背景和明星阵容,骗取他人投资款两百多万元。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李某长期混迹于各大电影片场,在多个热门电影剧作中跑龙套。因负债累累且久未接到角色,他萌生了寻找投资人充当自己“钱袋子”的想法。不久后,李某注册成立某影业公司,通过贷款购买豪车,打造“金主”人设。
2018年,李某找到制作人张某表示要购买某剧本版权,并聘请张某出任导演一同筹备电影。张某同意并帮助李某完成电影备案。随后,李某频繁组织茶会、聚餐,巩固自己“香港知名制片人”的身份,同时寻找合适的“猎物”。
在一次茶会中,李某结识了经营日化公司的陈某,得知对方有一笔广告宣传预算。李某开始鼓吹自己的项目获得过亿投资额,一线明星阵容加持,可免费宣传陈某产品,并按比例分红票房收益。为进一步取得陈某信任,李某宣称电影的最大投资方是某大公司。听到有大公司为其“背书”,陈某放心地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由陈某投资260万元,电影2022年初上映,如若2022年底电影仍未上映,可全额退还投资款。
随着电影上映时间悄然过去,项目却迟迟无进展。2022年12月,陈某提出要去片场探班,李某以现场安装有卫星设备,事涉国家机密不方便为由拒绝。陈某心生疑虑,要求退还投资款,但李某失去联系。经警方调查,除陈某外电影并无其他投资人,而所谓“某大公司”是李某借用其朋友注册的“某某公司”名号,并非陈某理解的“某某卫星导航”公司。李某已将260万元投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深圳检察官提醒,投资项目需谨慎:查资质,尤其是对于首次合作或交易的对象,要警惕挂名备案或过期失效的情形;验背景,充分利用各类正规咨询渠道及金融系统查询资源,核实资信材料的真实性;留证据,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签订的合同,以便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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