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杰与郑学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08 12:26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木执字第425号

申请执行人刘英杰,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护士,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郑学福,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

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英杰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学福给付借款人民币160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郑学福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木兰县新民镇龙重新城小区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59、947米)房产,以人民币120000元价格抵偿给申请人刘英杰,用以偿还欠款,该财产已实际交付申请人,剩余欠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立即生效。

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鄢凤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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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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