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女主播近60万,四川一妻子离婚后追讨,法院一句话让她心凉
(来源:都市现场)
丈夫一年半内给某平台女主播豪掷近60万
妻子离婚后怒而起诉
要求女主播和平台“吐”出这笔钱
法院的判决 让原配彻底傻眼
都市现场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四川的唐女士发现,与自己相伴多年的丈夫朱先生,竟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在某直播平台上为主播“某妹儿”(真名申某)疯狂打赏了12002次,近60万元人民币(确切金额:595,362.6元)!更让她崩溃的是,丈夫与这位女主播的关系,似乎远不止“榜一大哥”那么简单。
唐女士认为,申某直播内容大多数都是与用户之间“撩骚”行为,内容低俗,其主播内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关键的是,申某线下与朱某见面、开房多达31次,以恋人身份交往,早已突破正常主播与粉丝界限。
事发后,唐女士与朱先生于2024年8月离婚。愤怒的唐女士将女主播申某、丈夫朱某以及平台运营方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
确认丈夫朱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申某和某公司共同返还60万及利息!面对指控,申某和直播平台也毫不示弱:
女主播申某认为,自己直播时提供了才艺表演和情绪价值,朱某在接受主播服务时获得了情绪价值的满足。所以朱某的打赏是网络消费,不是赠与。且申某表示,自己直播内容合法、合规。
平台公司认为,一、朱某接受了主播的表演服务,在此过程中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感和满足感。某公司付出了网站平台搭建、运营、维护等技术性成本。所以,朱某与某公司、主播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各方均付出了合理对价,具有双务、有偿性。二、朱某“消费合理!”他的打赏存在小额、高频特征,仅占朱某总充值金额的45.8%,属于正常娱乐消费范畴,未超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且,唐女士的证据不能证明申某与朱某存在任何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犹如一盆冷水,浇在了唐女士头上:
法院认为,一、朱某的打赏不是赠与,是消费! 朱某充值购买平台“钻石”,再用钻石兑换虚拟礼物打赏。他获得了主播表演服务、精神愉悦、直播间特效体验、他人关注等回报。这属于网络服务消费合同关系,而非单方无偿的赠与。
二、唐女士提供的证据(包括朱某声称的31次开房记录和一条所谓“遗落项链”),不足以证明,朱某打赏的目的是为建立或维持婚外情。
三、60万虽是累计,但源于12002次独立、小额、高频的消费,且发生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这种持续性、日常性的文化娱乐消费,被法院认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朱某有权自主决定。
四、平台无过错! 平台提供了服务并收取费用,合同合法有效。
唐某不服,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150元均由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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