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学法】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下)

发布时间:2025-08-01 06:50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集中反映出的问题和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困惑,结合新《公司法》修法内容,徐汇法院专门制作《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并正式对外发布。

《风险提示》系统梳理了企业在商业谈判、操作流程、交易规范、权责边界等四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点,有的放矢地提出了八类共二十二条具体经营风险提示。

本期【企业家学法】专栏带您学习《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下),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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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应在公司解散后积极履行清算义务

新《公司法》第232条第1款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条第3款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33条第1款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提示: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外,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算。公司董事会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或及时召开股东会成立清算组。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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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易注销股东仍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全体股东承诺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该条第3款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

司法实践中,公司通过注销登记逃避债务情形较为普遍。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前,全体股东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具结承诺,该承诺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尚无法明确,该债权人通常仍有权要求承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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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新《公司法》第140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提示:

本条为新《公司法》的新增条款。这一条文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并明文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以及提供公司治理的质量。在法律上,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包括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应当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代持人与公司之间的外部关系是纯粹的股权关系。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无效,核心的判断标准就是看代持行为是否会严重损害国家的金融安全或特定领域的管理秩序,不能—概而论。比如,代持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上市公司的股票,则可能会影响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此时,不仅代持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股份的法律状态很可能也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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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对标的公司回购股权作出妥善安排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法院原则上认可投资人与标的公司对赌的效力,但是标的公司回购股权的约定有效不代表法院会支持投资人的回购请求。只有在约定有效,并且标的公司履行了减资程序使得公司回购股权具有可执行性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投资人的回购请求,而标的公司对投资人股权的回购就是对投资人的定向减资。新《公司法》第224条第3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3款除外规定实际上为公司定向减资开了口子。投资人约定标的公司(注: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最好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定向减资有相应约定,以确保回购条款的可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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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须对公司担保决议文件进行合理审查

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事项,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机关授权即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构成越权代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对担保公司的授权决议文件进行合理审查,以排除越权代表情形下,担保合同对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风险。

提示:

债权人须对公司担保决议文件进行合理审查。若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文件,即公司股东会是否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担保形成相关决议。若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须审查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文件。若提供担保的公司系上市公司,在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的善意标准上,应当贯彻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理念。债权人即相对人要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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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假印章的合同完全可能对公司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张自己在合同加盖的是假印章,即非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合同加盖假印章的同时又签名,人民法院当然认为该合同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公司工作人员在合同加盖的是假印章,或者在合同加盖假印章的同时又签名,人民法院须审核该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公司的授权,若构成有权代理人的,则该合同对公司也有约束力。公司仅以合同中加盖的系假印章,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应当加强对印章的使用管理,发现工作人员私刻印章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报案。

原标题:《【企业家学法】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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