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明星脸 美容院的追星手段

发布时间:2025-07-23 04:50

个别医疗美容机构为提升广告效应,擅自使用明星照片,由此引发大量肖像权纠纷。资料照片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尚美之道,千古之风。”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美容塑形的需求大幅增加,医疗美容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因网络侵权违法成本低、操作简便易行,个别医疗美容机构为提升广告效应,在自己控制或者租用的网站页面、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上擅自使用明星照片,由此引发大量肖像权纠纷。

美容院“随意”使用明星肖像

“试问一下若没有医学美容技术这种‘鬼斧神工’的发明,黄晓明和Angelababy能遇到这么完美的对方吗?能上演这段惊天地泣鬼神颜值爆表的爱情故事吗?没人会在乎你以前长什么样,只要你现在美、将来美,就行了。”

“大连董萍美容整形,契合东方审美标准,更添时尚美学元素,凸显独特气质。根据个体化差异和面部黄金比例设计,综合脸型等因素,打造独一无二的专属美丽!”

这是大连董萍美容企业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一篇广告文宣中的两段话,还配上了黄晓明和杨颖(英文名Angelababy)两人所谓整形前后对比的照片。

在杨颖起诉大连董萍美容企业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肖像权纠纷一案中,董萍诊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黄晓明Angelababy终领证,两位整形楷模幸福在一起》的文章,并擅自使用了杨颖多幅照片。杨颖起诉称,此举对潜在消费者构成误导,同时也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的商业形象、个人声誉、社会评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据统计,2012年至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61件,约占肖像权纠纷案件的40%左右,其中网络侵权的案件达到53件,占到全部审结案件的87%。而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可查询到2013年4月至今年6月的肖像权纠纷裁判文书高达542件。

在网络宣传中,个别医疗美容机构利用网络下载明星照片的便利条件,在自己控制或者租用的网站页面上,未经明星许可擅自将明星肖像与自己的医疗美容推介服务共同展示。

谁走红谁就容易被侵权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今年1月起,曾出演多部大热影视剧的中国知名女演员、乐事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约女演员李小璐,为维护自身肖像权,已起诉超过15家医疗美容机构。

此外,以熊乃瑾为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侵权案件多达14起,诉讼的地点分布在全国各地。而以李湘、马苏为原告的肖像权官司分别有10起和2起。

这反映出此类案件的一个明显特点:侵害对象较为集中。某些明星在一段时间内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较好市场号召力,受害明星相对集中。

受害人集中,侵权人也集中。因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的美容整形项目较多,因此同一美容机构存在同时未经许可使用多位明星肖像的情况,因此极易引发相关多起关联诉讼。上述北京二中院审结的61起案件中,涉案医疗机构30多家,其中涉及某附属医院的有4件,涉及某医疗机构的有6件。

需证明“照片里的人是我”

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往往是明星偶然发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的医疗美容机构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及公证费、诉讼费用等。

肖像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关键,是被侵权一方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美容机构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经营谋利。

医疗美容机构往往在诉讼中抗辩其下载的照片并非涉案明星的照片,而只是与明星长相相似人的照片。同时,美容机构在收到明星律师函后,往往第一时间对网站涉案照片进行删除,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用技术手段关闭网站导致无法访问,使得证据固定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致使证据难以认定。

除对证据提出异议外,医疗美容机构常用的抗辩理由还包括网站系委托第三方管理,对使用照片一事并不知情。或是就法院并非被告住所地法院,直接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因此,明星为证明医疗美容机构所用照片确系其本人,在医疗美容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需提供涉案照片的底片,以补强自己的证据。对于无法进行清晰辨认的涉案照片,或者仅为身体某个局部的尚不足以明确认定为某个特定被侵权人的照片,明星在个案中的诉讼请求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好在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明星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普遍能获得较高支持率。以北京二中院判决的此类案件为例,支持明星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实际上,部分多次被起诉的医疗美容机构,出现不到庭参加诉讼的现象。

无本买卖

所以明知故犯

明明知道擅用明星肖像是侵权,这些美容机构为何还是要打出当红明星做“招牌”来“吸睛”呢?北京二中院副院长王金山分析说,原因并不复杂,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侵权成本低等都在其中。

法律意识淡薄

王金山说,尤其是一些医疗美容机构,不能完全做到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擅自使用明星的肖像推介自己的产品,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在被起诉后也不能给出合理、合法的答辩理由,而是采取不知法、不懂法等理由作为应对诉讼的对策,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

同时,新时代互联网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受害人通常难以发现。虽然有些侵权机构也一定程度上了解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资料则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是大张旗鼓的侵权,被侵权人很难发现侵权线索。因此,未经本人同意,擅用明星照片已逐渐成为某些医疗美容机构的宣传首选。

侵权违法成本低

网络的普及,使获取明星肖像的途径和渠道更加广泛便利,明星肖像资料随处可寻、随时可用,用明星肖像“做代言”,可说是无本买卖。

王金山表示,即使明星通过偶然的机会了解到被侵权事实,该侵权行为也可能已发生较长时间,被告医疗美容机构还常常采用删除图片或关闭网站的方式,逃避诉讼和打击,给明星固定证据和法院的后续证据采信带来极大困难。

此外,由于法律对赔偿数额没有具体规定,从过去的法院判决结果来看,侵权机构最终赔偿的数额较明星艺人的商业代言费相比相差较大,先用后赔也明显比邀请代言更加容易,就算败诉,仍不失为一桩划算的买卖。如此低廉的“违法后果”自然不会对侵权机构起到惩罚和制止作用。

社会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个别医疗美容机构为了利益,看重明星效应催生的巨大商业价值、明星代言的强大感召力和广泛影响力,热衷于利用该影响力推介自己的产品,使得众多明星艺人“被代言”“被整形”。

在宣传过程中,为了突出其整形美容效果,除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外,个别医疗美容机构还声称受害明星外形优点系整容所致,或以盘点形式的文章指出多名明星曾经整容,以引出自己的产品,借此夸大该产品疗效、虚构诊疗效果,博得消费者眼球。

王金山认为,受医疗美容市场发展较快、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等因素的影响,对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的行为,相关部门还不能做到充分、有效、及时地实现社会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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