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经纪合同中竞业限制的有效性探讨与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5-06-29 20:20

01主播经纪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有效性探讨

◆ 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

经纪公司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包含一些关于主播离职后从事直播业务的限制性条款,例如规定主播在离职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从事直播工作。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主播在合同执行期间并未从公司获得实质性收益或支持,但解约后却仍需遵守这些竞业限制。这样的约定对主播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那么,在主播经纪合同解除后,这些禁业限制的条款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若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行为无效。但需注意,此强制性规定并不直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无效。在主播经纪合同中,乙主张其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受到限制,认为合同中关于离职后三年内禁止从事直播业务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然而,从规定性质上看,该条规定属于赋权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此外,该合同条款并未完全剥夺乙的选择职业的权利,而是在一定期限内作出适度限制。事实上,乙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晓并同意该限制条件,且从中获得了相应的合同利益。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时,相关的从权利也会随之消灭。但需注意,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在主播经纪合同中,虽然乙在合同履行期间受到竞业限制,不得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业务,但当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该竞业限制的权利也应当随之消灭。然而,合同中另外约定了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乙仍受限制的情况,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主播经纪合同中对主播解约或离职后禁止直播的限制是有效的。主播在解约后应遵守相关竞业限制的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若存在对主播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呢?

◆ 相关案例分析

我们可以借助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甲公司与主播乙签订了一份主播经纪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乙在离职后的三年内,未经甲公司允许不得在任何平台上进行直播,否则将面临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向乙结算报酬,导致乙解除了这份合同。解除合同后,乙在其他平台开始了直播生涯。甲公司随即向乙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对此,乙则主张合同中关于离职后三年不得从事直播的限制性条款侵犯了其劳动权,应被视为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这份主播经纪合同中关于离职后三年不得从事直播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并不总是能产生经纪公司所期望的约束效果。当主播违反这些约定时,经纪公司有权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以经纪公司实际遭受损失为前提,并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和各方的过错程度。如果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获得经纪公司的服务或未从其服务中受益,或者合同因经纪公司的违约或过错而解除,那么即便主播后来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也未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来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一视角来看,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性与其违反后的责任承担之间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脱节。本文所引述的案例,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8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便生动地反映了这一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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