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公司起诉主播违约,法院这样判!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8日,甲方么古公司与乙方刘玉龙签订《艺人经纪合同》一份,载明:“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现甲乙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约。1.合作内容1.1合作期间,甲方担任乙方在物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1.1.1网络演艺:甲方代理乙方在线网络演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同期间,甲方在遵守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积极进行企划宣传,因此而产生的收入,甲方有权获得相应合作分成。1.2本合约合作期限为叁年,即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
2.双方权利义务,2.1甲方权利义务,2.1.1甲方有权独家为乙方就演艺相关进行接洽、安排、策划双方达成一致的线上演艺事务活动和工作。2.1.2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对乙方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及著作权有关的各种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2.2乙方权利,2.2.1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策划并安排的线上演出、包装的互联网产品宣传推广资源。乙方需遵从线上演艺平台对运营规则的相关约定。2.2.2乙方享有按时结算收益……。
3.收益分配,3.1基于甲方的推广资源、经纪能力,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共识,乙方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入由双方共享。具体分配比例甲乙双方可根据双方意愿签订收益分配合约。3.2非网络商业演出业务领域,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通过甲方取得的收入,由甲方扣除运营成本后统筹分配给乙方。3.3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收益分配如下:3.3.1合约期内乙方每月15号前需向甲方缴纳1800元保证金。3.3.2甲方给乙方在每月佣金没有达到3000元以上的情况下,每月给予保底3000元。3.3.3如在合约期内,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线上平台直播演艺或每月总直播时长未达156小时,甲方有权终止给乙方发放保底。3,3,4合约期内乙方提出解约或乙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双方合作正常,合约期满后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
4.违约责任,4.1若乙方擅自解除本合约或违反本合约任意条款,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约或解除本合约,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50万元或乙方直播最高单月收入的18倍,以较高者为准……
7.争议解决7.2,乙方违反合约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事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
合同签订后,自2022年3月16日至4月2日期间,么古公司共向刘玉龙支付直播收益2210.1元。4月中旬,刘玉龙因赚取的收益未能达到需缴纳保证金1800元的数额,于当月20日离职。
么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刘玉龙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2、判令刘玉龙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刘玉龙向其支付因主张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刘玉龙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其与刘玉龙签订《艺人经纪合同》一份,约定:刘玉龙在其所有或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双方就合作方式、收入分成、违约责任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刘玉龙在么古公司以主播身份进行直播活动,但之后长期不到么古公司进行直播,导致双方合作关系无法进行,刘玉龙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故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向么古公司语音直播项目负责人吴轶诚调查了么古公司运营、管理情况,吴轶诚称:公司有人事、运营、短视频、主播等几个部门,公司提供有粉丝基础的直播账号、场所、设备,刘玉龙等主播在直播间的8个麦位上在固定时间段与粉丝进行聊天、游戏、唱歌等互动,获取礼物、打赏等收益后分成,直播时长由账号后台数据统计。公司会制作短视频等作品,告诉主播如何发布,也会对主播定期培训,教授如何增加粉丝、变现等,培训由公司雇佣专门人才进行,也会发放工作指南、定期更新手册,教主播更好的按规则运行。公司不负责缴纳社保,只是和主播进行收益结算。
认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属于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当考察双方协议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并从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协议事项属性三个方面把握和分析二者区别。
综上,本案网络主播刘玉龙使用用人单位么古公司提供的有粉丝基础的直播账号与粉丝互动获取收益后,由用人单位么古公司按照比例发放,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均由么古公司提供,直播时间由么古公司安排并定期培训,双方之间具有明显人身、经济从属性,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系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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