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质疑《繁花》侵权”|版权纠纷的背后

发布时间:2024-12-11 10:34

来源:新闻晨报

1月29日,歌手赵传在微博发文,表示近期热播的电视剧《繁花》中使用了《我是一只小小鸟》,但先前并没有人来洽谈录音使用权,“我是拥有录音权的人,但没人跟我联系呢。”

一时间,“赵传质疑《繁花》侵权”的热搜引发热议。

据公开的媒体消息,赵传所属音乐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电视剧使用的歌曲由赵传本人演唱并录制,剧方使用未经赵传及其公司的授权的录音作品涉嫌违法。早前,该剧出品方之一的泽东影业曾表示第一时间联络了赵传及版权所属团队,截至目前并未有消息更新。

赵传是《我是一只小小鸟》的原唱,他所述的“录音权”和我们所说的“版权”有何区别?音乐版权的使用和侵权在法律上有着哪些规定?晨报记者独家采访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健和翟常波,试图解答大众疑问。


赵传说的“录音权”是什么?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多年的林健律师告诉记者,赵传在其博文中提及的“录音权”和“录音使用权”其实在法律中没有对应的概念。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皆享有著作权。

音乐作品,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此次争议中涉及的歌曲类作品,在进行商业使用时,涉及的版权包含词、曲的创作、录音录像制作以及演唱这几个方面。词、曲作者享有“著作权”,而录音录像制作方和演唱者享有的属于“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有时,这些权利方会有重叠,例如有些歌手本身也是词曲作者,或者负责录音制作,就会同时享有多项权利。


谁需要为音乐版权买单?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在法律上,通常如何判定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

对音乐作品版权纠纷多有涉猎的翟常波律师介绍,音乐版权侵权的认定,法院主要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具体的是,如果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即可;同时,该被诉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在内容上有实质性相似,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构成侵权。

以《繁花》的这首《我是一只小小鸟》举例,如果电视剧使用了赵传演唱的版本,则需要拿到李宗盛的词曲授权、该版本录音制作方的授权以及赵传本人的授权。而如果是请第三方来演唱或演奏这首歌,则只需要拿到李宗盛词、曲的授权即可。

购买完整的录音作品的价格通常会超过单独购买词曲版权的费用,毕竟这其中也有录音的人力成本。不同的歌曲情况略有不同,但通常二者价格相差不会太大,多数情况前者要比后者贵一到两成。

通常,一部电视剧获取音乐作品各项版权的费用需要制作方承担,如果没有获取授权或者获取得不完整,就涉及侵权,责任也由制作方承担。

自媒体视频配乐也需要拿到授权

除了影视剧作品和综艺节目会涉及到音乐作品版权问题之外,如今自媒体的发展也越发壮大,人人都能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内容,其中歌唱类直播、视频内容以及各种视频中的配乐琳琅满目,这些音乐的各项版权需要博主自己买单吗?

林健介绍,不收费的线下演出不需要取得版权,但如果博主在网络平台直播或录制上传演唱视频,则需要取得歌曲的词曲版权。

对于视频剪辑和制作者来说,视频中的配乐也需要格外小心。目前不少剪辑软件会提前购买一些曲目的版权,供剪辑者免费使用,但也会涉及一些限定条件。比如通过剪映剪辑的视频发布在抖音上是合规的,如果发布到其他平台上就会构成侵权。而一些诸如“QQ音乐”等软件上的音乐,用户协议中也会规定相应的使用权限,可以播放或者转发分享链接。但超过协议规定使用场景的话,就会有侵权风险。

林健提醒,如果普通用户想要获取免费的配乐资源,可以寻找专门的无版权音乐库,避免侵权风险。

如果构成侵权,法律会有怎样的判罚?

目前,法律对于侵权行为有两项处罚,首先需要消除侵权影响:如果最后认定电视剧《繁花》侵权,则剧方需要刊登道歉声明,告知大众。此外,也需要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 年)其中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给出了600元到3000元的基础赔偿范围。在实际裁定过程中,法院还会根据歌曲以及歌手的知名度等要素,在此基础上处以1-10倍的赔偿金额,即最高赔偿金额在3万元左右。而这个金额往往是远低于正常购买音乐版权的价格的,如果被侵权者没发现、不起诉,事情可能就不了了之了,这也是不少侵权者心存侥幸的理由之一。

音乐版权行业是否存在乱象?

林健介绍,业内利用价格上的悬殊差异钻法律空子的现象的确存在,但也有一点不可忽视,就是版权相关业务,是高度依赖合同的。“比如剧方和一家唱片公司签订授权合同,唱片公司在合同里声称自己拥有完整的词曲、制作以及演唱者的版权,但他们有时并不会向购买方完整提供每一份授权合同,因为法律并没有这样的强制规定。”

如果,该唱片公司“店大欺客”,授权链条并不完整,剧方当然可以按照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这也并不能改变剧方已经侵权的事实,属于“吃了哑巴亏”。

赵传到底是否享有录音制作权?

此次赵传质疑《繁花》侵权的争议一出,乐评人“爱地人”就发文分析《我是一只小小鸟》的版权归属。

在他提供的史料中,专辑《我是一只小小鸟》初版的credit信息显示,制作方为音乐殿堂,制作人为刘天健和“友善的狗”工作室,企划统筹为张培仁,监制为滚石唱片创始人段钟潭,发行方为滚石唱片。


“爱地人”介绍,赵传的音乐生涯中,前四张专辑的发行方均是“滚石唱片”,但制作方却不相同。《我很丑,可是我很温柔》的制作公司,是沈光远的“友善的狗”,《我终于失去了你》是齐秦的“虹音乐工作室”。

1989年的10月,赵传成立了自己的首个音乐工作室“音乐殿堂”,此后的两张专辑《我是一只小小鸟》和《赵传四》就都是由自己的“音乐殿堂”负责制作了。

早年间,赵传曾与老东家“滚石唱片”就《心太软》《我终于失去了你》等歌曲版权有过数次纠纷,当年赵传的委托律师曾表示“赵传还拥有部分专辑的录音著作权”,但《我是一只小小鸟》这首歌的录音制作权利归属目前尚未有公开信息佐证。

如果按照“爱地人”的分析,《我是一只小小鸟》的录音制作权很可能也归属于赵传方,也就是赵传所说的“录音权”。

当然,分析只是推测,翟常波律师表示,《繁花》剧组究竟是否、或者如何获取的授权,又具体是侵害了《我是一只小小鸟》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演唱者),还是录音制作者的著作财产权,还需要等待进一步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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