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音乐版权?一文带你全面了解它的“真面目”! :知识产权门户 知产资讯 域名资讯 商标资讯 专利资讯 版权资讯

发布时间:2024-12-11 10:34

  原文转载自“道略音乐产业”公众号,已获原作者徐智省授权,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近来音乐版权侵权事件频发,几乎引发全民围观、热议。伴随着*或地方各级版权主管部门打击侵权力度的加大,各大网络音乐平台对音乐版权的争夺,优质音乐版权授权费大幅度上升,部分音乐人敢于发声维权,音乐版权受到*之关注,但是对于音乐版权到底是什么,该如何理解,却不甚了然。本文将从宏观方面向大家介绍音乐版权。

  一、音乐版权概述

  音乐版权是个统称概念,不同的音乐权利主体分别拥有相应的权利内容。

  我们平日所说的版权是个广义概念,其是狭义版权以及邻接权的统称。狭义版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十七项权利的统称,因此只有作品的创作者才能称的上狭义版权人;邻接权是指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或对作品的传播具有突出贡献的人)的权利,不同的传播者因传播方式不同,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有所不同。

  具体到音乐领域,词、曲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音乐作品,那么词作者、曲作者对其所创作的词、曲分别享有狭义版权;歌手是词、曲的演唱者,实际就是词、曲作品的传播者,因此歌手是邻接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将歌手的这种邻接权规定为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歌手对其演唱的声音所享有的九项权利的统称;录音制作者是将歌手演唱词、曲的声音以及和声、伴奏等进行录音、混音*终生成录音母带的出资人,因录音制作者将歌手演唱词、曲的实时声音录制于载体上以及混音,才使的音乐后续复制传播成为可能,录音制作者对词、曲作品的传播具有巨大贡献,因此录音制作者也是邻接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将这种邻接权规定为录音制作者权,录音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母带所享有的四项权利的统称。

  因此,音乐版权实际包含词、曲作者词、曲版权、歌手表演者权以及录音制作者(投资人)的录音制作者权。

  二、音乐版权的分类

  音乐是创作人智力成果的产物,是创作人人格的外延,体现着创作人的精神利益,因此音乐一定程度上具有人身属性。另外音乐又是一种精神创作产品,满足社会公众精神文化需要,同时具有专业性以及稀缺性,具有商品属性以及经济价值,因此,音乐版权可以分为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

  2.1人身性权利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狭义版权人即词、曲作者对其创作的词、曲作品享有四项人身性质的权利,分别是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歌手对其表演享有两项人身性质权利,分别是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母带不享有人身性权利。

  如上述,人身性权利是权利人人格的外延,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一般情况下,音乐版权人身性权利尤其是署名权利不得对外授权使用,但是使用者使用音乐时不给词曲作者和歌手署名或者不按照词曲作者和歌手要求的署名顺序和署名内容(如真名、艺名、符号等)进行署名或者歪曲恶搞词曲内容和歌手的表演,一般可要求侵权人向词曲作者和歌手进行赔礼道歉,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者还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2财产性权利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词曲作者拥有的财产性版权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广播权;歌手的财产性版权有复制权、发行权、直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固定权;录音制作者拥有的财产性版权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乐权利人的财产性版权是可以自由对外让渡获得收益的权利,音乐权利人有权控制他人对该类权利的行使,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者擅自使用一种或多种权利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且向音乐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

  三、音乐版权如何实现经济价值?

  音乐版权是一种私权利,是音乐权利人拥有控制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音乐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使用者支付报酬或授权费获得相应使用权,音乐权利人也因创作音乐获得经济利益的回馈以满足音乐人生活生产需要,如此良性循环促进音乐行业的繁荣发展。音乐权利人如何合法的对外让渡各种音乐权利?

  3.1转让

  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可以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其所享有的某一项或多项财产性权利出让,转让行为完成后,该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将不再享有该项权利,另外上述权利的转让可以限定在一定地域、行业或产品等范围内,音乐版权人在上述范围外仍然享有该已转让的某项或某几项权利。

  3.2授权

  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可以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某项或某几项权利授予他人使用,这种授权一般有*授权、非*授权,*授权模式下,只有被授权方拥有被授权的权利,其他方包括音乐版权人一般都无权按照相同方式使用该音乐,非*授权一般是音乐版权人希望音乐可以全面上线传播,因此授权全部传播平台进行上线,各个平台均不能垄断传播。

  3.3代理

  音乐版权人*委托专门的音乐运营机构(如:华纳、环球、索尼)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开展对外授权活动,代理机构一般不直接使用该音乐,而是通过专业的市场运营能力对外授权并获得相关收益,然后按照代理协议与音乐版权人进行拆分,此种情况下,音乐创作人一般只需要潜心创作即可。

  四、音乐版权合理使用

  音乐版权属于私权利,未经许可一般不得擅自使用,但是法律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对此有一定限制,即法定情况下无须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或无须获得许可仅支付报酬情况下可以使用。这种合理使用一般只涉及财产性权利,人身性权利不适用合理使用。

  常见的合理使用有:社会公众自娱自乐的翻唱音乐或者将该翻唱的音乐上传到网络自媒体平台中,这种情况不需要事先获得音乐权利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上线的音乐时,可以不事先经过同意,只需要支付费用即可。但是电视台制作综艺节目使用音乐并将含有音乐的该综艺节目通过网络或电视台传播*不适用合理使用,另外,网络平台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曲库供其翻唱(如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虽然该社会公众的翻唱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该类网络平台*不适用合理使用。

  五、音乐版权集体管理

  音乐的数量非常大,涉及的权利人也非常多,为了方便音乐管理及授权使用,我国法律也规定了音乐的集体管理制度。*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成立的专门进行协助词曲作者管理词曲作品的重要机构,从性质上来说,我们不妨将其当作一家“公司”,词曲作者自愿加入成为该“公司”会员并将自己词曲版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出租权授权其代为行使,我们要注意词曲作者自愿加入后,该“公司”才能代为行使相关词曲作者的6项权利,该“公司”无权代为处理未加入该“公司”的词曲作者的音乐版权,因此,如音乐使用者使用相关音乐涉及歌手或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不用考虑向该“公司”获取权利,即便是使用相关词曲,也一定先判断该词曲作者是否已经加入了该“公司”,另外还要判断所要使用的权利是否由该“公司”代理,否则有可能涉嫌音乐版权侵权。

  音乐出现在我们生活的各个场景中,是我们不可或缺的精神娱乐产品,了解音乐版权,提升音乐版权保护意识,保护音乐权利人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激励音乐创作,实现音乐市场的繁荣,*终才能满足社会公众高品质音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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