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篇|竞业限制协议:能否不签?签了有何影响?离职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5-06-18 18:50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了对于附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那么对于员工而言,其工作是否适用竞业限制?是否必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又应当如何适用竞业限制协议呢?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入职时和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和适用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入职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问题

在我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曾收到这样的问题:入职时公司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客户能否拒绝签署?这会对以后的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吗?针对此,我们提供了以下两点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竞业限制一般限定由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履行。

1、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高管而言是法定义务。

2、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对于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不负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但劳动者仍负有遵守负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履行工作职责中接触、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和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二)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拒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不影响就业权的实现。

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克扣劳动报酬及福利。《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仅限于附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对于本身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得借此限制劳动者权利。

二、入职时处理竞业限制协议的建议

(一)判断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

按照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一般限定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劳动者不属于以上人群,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签订要求。

(二)如果确实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

1、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当然,劳动者也可根据情况,尽可能为自己争取更少的限制期限。

在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是全球、全国还是某个省市,明确竞业限制的领域是某个领域还是跨领域。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2、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及支付形式。明确双方的支付形式,尽量约定按月支付。并约定劳动者未收到经济补偿时的后果,保证自身利益。注意: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包含在劳动者的工资内,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3、违约金标准。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尽量明确,尽量避免“赔偿全部损失”、“赔偿所得收益”之类的用语。同时,避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标准。

三、离职时适用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问题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

竞业限制协议自劳动合同解除后生效。

1、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情形下一般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1、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有以下方式:在职期间或办理离职手续时告知劳动者、办理离职后告知解除和一定期限未支付竞业限制费用视为自动解除三种方式。

如果用人单位使用“一定期限未支付竞业限制费用视为自动解除”的方式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主张其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而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合同后竞业限制的补偿。

2、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可请求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用人单位可要求违反约定的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离职时处理竞业限制协议的建议

(一)辞职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清楚,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明确不需要履行,则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签署相应书面文件,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履行,劳动者也可以就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

(二)与新用人单位协商,分担部分竞业限制责任。

建议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争取由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竞业限制责任,分担风险。

特别提示:

由于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均涉及一定的保密义务,且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并无时间限制。因此,劳动者在新单位任职时,要注意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因此被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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