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下)

发布时间:2025-06-18 18:50

你了解竞业限制吗

公司什么时候能采取竞业限制

期限有没有说法

被竞业限制后劳动者能得到什么

又会失去什么

违反竞业限制后面临着什么

······

继上期

竞业限制(上) | 离开公司,员工就能“不管不顾”了吗?发布后

本期昆山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将继续以案说法

带您深入探究

案例一

小小工程师,拿着百元补偿款,担着百万违约金

小伟于2019年6月入职某高分子材料公司,岗位为助理工程师,系最低级别的研发人员,月薪约4000元。2020年11月小伟辞职,签下了《竞业限制协议》。几天后,小伟入职苏州某公司,并于2021年1月将入职情况报告给了原公司。原公司认为苏州某公司为同业竞争公司,要求小伟停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并停付了补偿金。小伟则以原公司已停付补偿金为由要求原公司终止竞业限制。原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伟返还已付经济补偿金600余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仲裁委以某高分子材料公司未能证明苏州某公司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由,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某高分子材料公司诉至昆山法院。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小伟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属于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小伟在原公司处为助理工程师,虽不属于高管或高技,但因隶属研发部门,参与实验,并负有保密义务,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对象,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小伟应当遵守该协议。

同时,通过比对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现内容存在部分重合,应属于同业竞争公司。小伟在入职新公司后参与研发并申请了发明专利,从该发明专利的名称和摘要来看,恰与小伟在原公司从事的工作重合,故小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属实,应当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是,小伟在原公司的月薪仅约4000元,根据《竞业限制协议》,原公司应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1220元(小伟离职前12个月平均公司的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高分子材料公司所支付补偿金远低于苏州市月工资最低标准2020元。原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显失公平,法院酌情将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为4万元。

一审宣判后小伟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单方面“补签”的竞业限制协议,谈何遵守?

陈先生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在入职当日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并根据公司的要求在空白的《竞业限制合同》上签上了名字,但该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等内容为空白,并未填写。

陈先生离职时,公司就竞业限制具体事宜与其进行磋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离职后,公司自行在陈先生入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空白处添加了竞业限制期限、补偿金金额和违约金金额等内容,并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事后,公司认为陈先生存在利用在职期间所获得商业秘密,截留订单、抢走客户等行为,遂以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陈先生停止一切与公司业务有竞争性质的商业行为,停止接触在职期间所涉及的公司客户,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100余万元,赔偿公司订单损失500万元。裁决认定陈先生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该公司订单损失37万余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万余元。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职时虽与公司签订过竞业限制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合同签订之时并未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等细节内容。离职时,公司与员工之间也未就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补充约定,该公司系在员工表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擅自添加竞业限制期限等内容,故应认定双方并未就竞业限制期限达成合意,因此,陈先生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于该公司向陈先生支付的补偿金亦系该公司的单方行为,因该公司支付补偿金无任何依据,陈先生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需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FA GUAN SHUO FA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是企业对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的限制,其适用对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该注意的是,竞业限制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竞业限制期限、违约金等内容达成一致后,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在实践应用中,即便竞业限制协议已经达成,若出现格式条款中所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法院也可结合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补偿金金额、职务敏感性、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情节严重性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在发挥竞业限制协议惩罚性的同时,适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团队(案例一)

法官:吴 静 书记员:余明辉

案件承办团队(案例二)

法官:徐 华 法官助理:胡韵扬

书记员:顾静雯

原标题:《竞业限制(下)| 签了协议,公司就能“说啥是啥”了吗?》

阅读原文

网址:竞业限制(下) https://mxgxt.com/news/view/1487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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