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潮说法

发布时间:2025-06-11 14:38

明星代言、直播带货

激发了“粉丝经济”的蓬勃发展

敏锐的商家早已嗅到

“明星效应”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

纷纷邀请明星

为自家产品代言

粉丝基于对爱豆的信任

购买商品

but

直播间的翻车事件

明星代言伪劣商品

不禁要问

产品出现问题

“爱豆”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本期小潮说法

来和大家聊聊

明星代言中的法律事儿

抗衰护肤品没效果

明星代言人担责吗?

小丽是公司白领,平时最关注化妆品和护肤品。一天,小丽看到某电视台播出的一则护肤品广告,宣称可以通过深入面部基底角质层,达到减缓肌肤衰老、使肌肤更加细滑的作用,并且该护肤品牌由某明星代言,小丽迅速拨打电话购买了该护肤品。

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小丽发现不仅没有广告中宣称的效果,每次使用后小丽的皮肤都会感到刺痛发红。

小丽认为该护肤品广告属于虚假广告,于是将电视台及该护肤品广告代言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官解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据此,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主要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只有在无法提供广告主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连带责任,而广告代言人则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丽应直接向广告主,即护肤品的生产商索赔。小丽亦可以要求电视台提供护肤品生产商的真实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电视台无法提供,则小丽可要求电视台先行赔偿,而对于明星代言人来说,小丽则无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若明知是虚假信息仍参与其中的,则应另当别论。《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若小丽能够证明电视台及广告代言人明知该广告系虚假广告仍然发布及代言的,则小李可要求电视台及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服用减肥药危及身体健康

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小小药丸,减重八斤”,正在减肥的王女士看到宣传广告,不禁心动起来。广告中,某明星举着该减肥药丸,说着其减肥功效,展现着苗条身材,减肥心切的王女士立马拨打订购电话下了单。药丸一到货,王女士便开始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服用。刚吃了两天,王女士便出现了心悸、头晕等不良症状。后经食药监部门鉴定,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酚酞。后王女士将该药品生产商以及明星代言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王女士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全部损失。

法官解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减肥药具有特殊属性,其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因此应适用本款相关规定。减肥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在参与该广告活动前,都应对该商品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对商品供货商、商品原料、成分进行核实,对商品进行试用,对商品市场销售情况进行调查等。本案中,综合证据,法院认为该广告系虚假广告,且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故该明星代言人应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

明星代言、网红爆款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技术的创新带来的产品层出不穷,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消费者各方均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自由竞争市场体制内,电子商务产业才能健康发展。在此,法官提示您:

对于广告代言人

广告是拓展市场规模的有效手段,广告代言人是广告传播中的信息源泉,亦是对消费者产生消费影响的主体。依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由此,广告代言人所代言的商品或推荐的服务,需经其真实使用或实地感受,方可以代言人身份广而告之。在代言某商品前,代言人应先行对该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进行充分了解;推销服务之前,亦应明确知悉该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等。更为重要的是,在代言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前,一定要谨慎而为。

对于消费者

作为消费者,需对自己选择的商品以及接受的服务承担相应责任。广告的作用是广而告之,扩大商品或服务的知晓、覆盖范围。虽然所有发布的广告会在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备案,但在选择商品的过程中,还是要擦亮双眼,不能因为对广告代言人的喜爱而冲动消费,产品的品牌、质量才是重中之重。

另外,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南磨房法庭 徐可卉

编辑:徐鹏俐 尚涵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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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潮说法 | 直播间翻车、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爱豆”要担责吗?》

阅读原文

网址:小潮说法 https://mxgxt.com/news/view/146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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