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工作室注销避税的合规风险分析
近些年,郑爽、范冰冰等明星艺人工作室偷税漏税现象频出,确实值得警醒和反思。一系列明星偷税漏税事件不禁让人疑惑:明星艺人成立工作室到底是为了搞事业还是为了避税?
要知道每次偷税漏税事件曝光后,随之而来的便是明星工作室的注销潮,据北京商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在郑爽逃税事件爆出后的15天内,便有近10家明星工作室被注销。根据天眼查相关统计数据,2018年到2021年,艺人经纪相关企业注销数量呈攀升趋势,其中2021年以来有多达700家明星工作室注销,这与公司注册量形成鲜明对比。但明星注销工作室就能防查税吗?这需要对明星工作室的法律性质、税收承担及法律风险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
01明星工作室的法律性质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设立公司进行经营,明星们也不例外。而且公司类型也可以自由选择,只要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都可以申请。明星工作室按法律性质分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两类,以邓伦名下两家工作室邓伦(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和舟山邓伦影视文化工作室为例,均由邓伦个人百分百持股,均属于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工作室属于个体工商户抑或个人独资企业,都不涉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相当于享受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02明星开设工作室避税的三种方式
1. 通过开设工作室可以适用低税率税种
具体而言,明星拍戏,如果按照个人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超额累进的最高税率为45%,但如果通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类目报税,只需承担5%-35%的税率。而在某些“税收洼地”,有些个人独资企业经过一番运作,在享受当地特殊优惠政策后,缴纳的综合税率甚至可以做到不超过3%。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两者相差了8倍多。对于高收入的明星群体而言,个人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率>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税率。因此开设工作室可以享受最优惠的税收待遇。
2.增加关联交易将应税所得资金变为成本,从而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成本
此外,通过“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类目报税还可以扣除成本及费用,因此有些规模较大的明星工作室或公司法人,会通过增加关联公司交易将应税所得资金变成成本费用“洗”出去,以达到逃税目的。此种行为属于故意虚假纳税申报,即偷税行为,不仅偷税部分将被无限期追征,而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罚很可能会在偷逃税款额2倍以上。
3.不建账,采取核定征收纳税方式
明星工作室的另一种“避税”方法是不建帐,选择核定征收纳税方式。核定征收政策本意是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考虑到明星的收入远不止此,其工作室也应当建立复式帐,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两种纳税方式之间存在巨大的差额。事实上,政府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2021年12月21日,审计署在《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对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题,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
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进一步指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1年9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因此,明星通过工作室核定征收方式进行“避税”的空间将不复存在,这也是工作室“注销潮”的原因之一。
03明星工作室注销后的法律风险
1.注销工作室不能免于民事法律风险
明星在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承担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明星需要对其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这一责任会随着工作室注销而消灭吗?答案是否定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明星注销了名下工作室,只要债权人五年内向提出投资人提出过赔偿要求的,投资人对于工作室欠下的债务仍然负有履行义务,明星对其投资的工作室所欠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即便工作室已经注销,明星仍需以其个人财产对税款等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注销工作室不能免于民事法律风险,欠债仍要还钱。
2. 注销工作室不能免于行政处罚
注销工作室不能免除欠下的民事债务,自然也不能免除欠国家的债务——税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结合前文第三十一条可以发现,注销工作室亦无助于逃避缴税义务,已经注销的工作室也可能被税务部门要求自查补税甚至重新清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若是应纳税人被要求自查补税后仍存在偷税情况,将面临高额的处罚,如国家税务局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等。因此,注销工作室亦不能免于高额行政处罚风险。
3.注销工作室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更进一步,在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下,明星还有可能构成逃税罪,从单位犯罪角度而言,只要单位确实构成逃税罪,无论单位仍存续还是已注销,都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认定成立明星工作室的目的即在于逃税,还可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直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因此,注销工作室亦不能免除偷逃税款可能带来的刑事责任,只是在客观上会增加税务机关调查事实的难度。
当然,逃税行为往往是一系列复杂违法行为的集合,除了逃税罪以外,逃税相关行为也有可能成立其他罪名,例如,为逃税对财务、会计账簿的隐匿、销毁等行为,可能成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为逃税注册的空壳公司的行为,可能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此类行为往往是由逃税的纳税人主体雇佣或委托他人实施的,而纳税人如果参与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之中,则可能作为共同犯罪人或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在税收强监管时代来临的大背景下,高收入的明星群体更应当清醒认识到依法纳税,合规从业的重要性。演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一定号召力和影响力,也理应为依法纳税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若是通过各种方式逃税,显然不会获得舆论支持,而且,也会损害社会公平。费尽心机逃税,终将伤害演艺圈乃至相关演艺明星的自身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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