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圈互撕?粉头大战?切莫触犯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24-12-11 06:14

互联网时代,“粉丝”对偶像崇拜的表达渠道相较过去更为多样、公开。借助互联网本身的外放性,粉丝在微博、朋友圈、豆瓣和贴吧等等社交平台,为自己的爱豆“打CALL”。从2005年引爆全网关注和参与的选秀鼻祖节目“超级女声”,再到最近“EDG勇夺2021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冠军”所衍生出的各种话题频繁涌上微博热搜,一股以偶像追星为潮流的“饭圈”风潮也越演越烈。但是,不理智的追星行为,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追星”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被告为了“捍卫”自己的偶像,在网络平台上从最初的维护自家、贬损对方偶像开始,逐渐上升到了粉丝之间的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最终引发侵权纠纷。

案例回顾

狂热追星 为维护偶像开启“唇枪舌战”

原告陈小姐称,自己系一位知名歌手的粉丝,而被告是另一名歌手的粉丝。双方因互联网追星意见不合而导致矛盾冲突。

去年4月以来,随着“骂战”的不断升级,双方的大战矛头逐渐从“踩捧”彼此偶像,转向了粉丝间的人身攻击。孙某开始陆续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布对陈小姐一系列人格侮辱的话语,如多次发表陈小姐是“小三”“母猪”等文字并配上陈小姐的照片;同时,孙某还转发陈小姐在网络平台的链接并配上类似的不当言论。陈小姐认为孙某编造、虚构恶劣言辞诋毁自己,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诋毁贬损其形象,已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前,陈小姐将孙某不当言论进行截图后,将相关证据提交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以公证文书的方式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

法院:理性追星 不可随意诋毁他人

孙某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并配有陈小姐的照片,或者转发陈小姐的相关网络链接,该行为使得看到相关言论或点击相关链接的网民可能对陈小姐产生错误认知进而影响其社会评价,故被告孙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陈小姐的的名誉权。

审理中,孙某承认陈小姐所举证的侵权事实,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本案经虹口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在原网络平台上向原告陈小姐公开书面赔礼道歉,为期7天;

二、被告孙某支付原告陈小姐公证费、维权费等相关费用。

近期,国家已经颁布了代号为“清朗行动”的政策文件,整治不理智追星行为,封杀了一批言行严重损害公序良俗,触犯法律底线的公众人物。同时,很多互联网平台经营方也开始着手制定规则,规范“饭圈”行为,积极倡导偶像向自己的粉丝群体传播正能量。

不可否认,“饭圈”的整治首先离不开政策、互联网平台和网民共同的努力。其次,社会引导、家庭教育也应该是治理的重要方面。只有通过各方携手努力,才能从源头上治理“饭圈”乱象和减少由此衍生出来的司法纠纷。

法官提醒

首先

当下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年轻人“追星”成为了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他们用自己的方式去支持喜爱的明星,让自己朝着偶像身上的闪光点去努力,这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当代年轻人,我们要树立正确的追星观念。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

其次

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重保存证据。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可通过公证等形式固定网页,保全证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ND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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