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偶像的“中之人”法律分析
引言
近年来,媒体报道中真人偶像违法背德或“人设崩塌”现象层出不穷,明星、偶像的上述情形会不同程度地给其作品、演出以及合作/品牌方带来负面影响,其中不乏导致作品无法播出、制片方斥巨资在后期制作中“换脸”等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些真人偶像的“粉丝”观众也因此受到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外形、才艺、人设趋于完美的虚拟偶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观众和运营方关注和追捧的对象,人们的动机主要在于虚拟偶像“永不塌房”。
然而,近年来,随着虚拟偶像相关产业的发展,虚拟偶像界也出现了“塌房”事件,虽然其数量尚不多见,但其导致的商业和舆论后果,对于开发、运营虚拟数字人的经营者来说,虚拟数字人的停止运营,代表着前期开发、建设的投入付诸东流,预期的虚拟偶像收益也化为泡影。
事件1:Rushia是日本头部虚拟主播公司Hololive的当家偶像,2022年2月10日,直播之际,一条暧昧的消息当着十万名观众的面跳了出来:““刚刚结束直播,现在准备回去咯(ˊˋ*)咪酱……”。而该条消息的来源,是一位出道十年有余的唱见(网络歌手),推特上坐拥300万粉丝,去年还登上了被誉为“日本春晚”的红白歌会,是名副其实的当红明星。由此引发了网友对Rushia“中之人”与该男性网络歌手恋爱的大量猜测、质疑,而此前露西娅常以病娇女友的风格开展直播与活动,她会“为了粉丝推掉所有男性的合作邀约”,在最近的生日活动上还露骨地卖起了“与露西娅一生一世”的订婚戒指。
事件2:《证券时报》报道,近期,虚拟女团A-SOUL的成员之一珈乐由官方宣布停止活动后,虚拟偶像背后的运营问题被粉丝“拔出萝卜带出泥”。此前,A-SOUL官方曾宣布珈乐“因身体及学业的原因”,停止日常直播,进入“直播休眠”。随后,珈乐粉丝控诉运营公司对待虚拟偶像珈乐背后的“中之人”存在职场霸凌,薪资分配过低等问题,要求公司出面解释,相关话题多次冲上微博热搜。5月14日,A-SOUL官方再次发布声明,否认粉丝控诉的几大问题后,再次确定因珈乐背后的“中之人”已经解约,A-SOUL未来将由原来的5人团变为4人团活动。将虚拟偶像人设丰富起来的是背后的真人,他们提供声音、动作、临场发挥的表演等,统一被称为“中之人”。
一、什么是“中之人”
“中之人”是当前网络流行语,目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定义,通常用来指在非真人角色的幕后扮演者。关于该词语的来源,最初可以追溯至日本小学馆出版、吉田战车所著的四格漫画作品《传染》中,其中的漫画人物台词,用以指代机器人背后的操控者。
从媒体文章对“中之人”的使用场景看,可以将其归纳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中之人”包括幕后的表演者、经营者、开发商或素材提供者;狭义上,“中之人”则是指在虚拟偶像运营中,为形成虚拟偶像的个性化特征而以声音、现场即兴表演、人物性格设定与策划等形式提供支持的专业人员。
近期发生的虚拟偶像中之人相关新闻,涉及的都是狭义意义上的“中之人”,其重要特征在于对虚拟偶像存续的密切关联性与难以替代性,二者满足其一即可能构成狭义意义的“中之人”。一方面,一些“中之人”的声音、表演风格都具有鲜明的特点,短期内很难找到替代者,例如,日本虚拟偶像游戏主播Rushia,背后的中之人除了声音之外,还需要具备高超的游戏技能;另一方面,一些“中之人”从其自身的声音、表演风格等方面来看,具有可替代性,但即便不公布其姓名、肖像等容貌信息,其在虚拟偶像运营中的操作流程决定了其对虚拟偶像可能产生直接的、难以挽回的影响。例如在直播中,虚拟偶像Rushia的“中之人”以Rushia名义与疑似男友进行沟通的记录,违背了“单身”的偶像人设,该人设为虚拟偶像吸引了大量粉丝并作为周边收费产品的卖点,从而有违背诚信之嫌;又如虚拟偶像A-SOUL乐珈退出直播事件中,其原因是粉丝认为提供声音、动作、临场发挥表演的“中之人”作为劳动者遭受了不公正对待,而该“中之人”的真实身份并未暴露于众。
为了进一步明确该类“中之人”的性质,我们还可以通过排除法来举例说明。首先,该“中之人”提供的支持通常不是技术类或通过技术合成的,例如日本虚拟偶像歌手初音未来,其声音来自以雅马哈的Vocaloid系列语音合成程序为基础开发的音源库,声源数据资料来源于特定专业配音演员。在这种情况下,虚拟偶像表演时,对幕后操作人员的个体依赖程度较低,无论是幕后的技术操作人员还是作为声源数据资料来源的配音演员,都不构成狭义的“中之人”。其次,为虚拟偶像形象、穿搭、道具提供设计服务的人员,也不构成狭义的“中之人”,因为其工作成果一旦产生并附着到虚拟形象上后,其与虚拟偶像的表演之间的关系,通常就不具备不可替代性和即时性了,因此这些人也不属于狭义的“中之人”。
综上,本文讨论的狭义“中之人”,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形:第一,“中之人”自然属性或技能与虚拟偶像之间形成难以替代的关系。一些虚拟偶像“中之人”的声音不仅悦耳动听而且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这种声音难以通过换人或技术合成的方式取代,还有一些“中之人”不仅声音可辨识,还具有高超的游戏、演唱、演讲、主持等即兴表演技能,使虚拟偶像从事游戏直播、与观众互动直播时的风格难以被他人所替代,从而使虚拟偶像与“中之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第二,“中之人”对虚拟偶像提供的支持,具有现场性、不可撤回性。无论是在游戏直播、带货直播、现场直播表演等通常不可提前录制的活动中,还是在“中之人”控制以虚拟偶像名义开设的游戏账号、自媒体账号时,“中之人”发布的言论、图片等内容以及控制虚拟形象做出的动作,如果出现导致虚拟偶像负面影响的情形,运营方难以通过事前审核或事后控制的方式及时有效消除影响。
二、“中之人”相关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在虚拟偶像的运营模式中,被推到公众面前的是虚拟形象,幕后工作者是为虚拟偶像运营服务的,任何可能有违这一目标的信息或行为都不应出现,所以当虚拟偶像背后存在狭义上的“中之人”时,“中之人”的个人信息是不会公之于众的,“中之人”在幕后的表演或操作行为,也不应违背虚拟偶像运营的规则或给虚拟偶像运营方造成负面影响。然而,随着虚拟偶像产业的发展,虚拟偶像“人性化”和“个性化”程度不断提升,对虚拟偶像运营方来说,“中之人”可能引发各种法律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中之人”幕后行为导致的虚拟偶像“违法背德”
在现场直播或表演时,能够直接控制虚拟偶像表演或直接以虚拟偶像名义发布信息的“中之人”出现失误,发布的信息、言论或表演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其情形类似于真人明星发布违法或失当言论;或者“中之人”在幕后操作虚拟偶像时,存在对第三方的欺诈或侮辱诽谤行为;虽然该等言论系“中之人”操作不当或违法行为导致,虚拟偶像运营方需要承担相关整改、道歉、行政处罚甚至下线等法律责任。
对于运营方来说,需要从两个层面对“中之人”加以约束:一方面,在合同及行为规范层面,对“中之人”的各项行为制定纪律、指引。例如,为虚拟偶像社交账户制定使用规范,明确发布行为流程以及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并相应与“中之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关联。另一方面,从技术和行为控制层面,对“中之人”使用虚拟偶像社交账户的时间、登录程序、发布信息功能等设置技术控制措施。例如,社交账户登录时,任何人都需要经过运营方特定负责人的验证审批,且在后台能够对同一账户的不同登录者进行区分;又如,对社交账户收取私信等功能统一设定为隐藏等。
(二)“中之人”自身违法背德行为对虚拟偶像的影响
“中之人”披露自身真实身份信息后,其作为真人的言行出现违法背德行为,可能对虚拟偶像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对虚拟偶像运营方来说,可以从合同方面考虑防范相关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中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其与虚拟偶像之间的关系,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一旦“中之人”身份披露,运营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如合同继续履行,则“中之人”需承担演艺明星同样的“道德条款”义务,如有违反则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运营方与“中之人”之间系劳动关系,其承担违反保密义务责任的方式还要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三)“中之人”与运营方之间争议导致的合同终止
“中之人”提前终止与运营方的合作,导致虚拟偶像运营停滞或受限。在实践中,运营方与“中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状况,与真人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签约模式存在近似性,包括劳动合同模式、合作合同模式以及两种合同并存的模式。
当“中之人”与运营方之间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中之人”作为劳动者可能基于在劳动时间、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主张通常能够得到支持;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虚拟偶像运营方作为用人单位,通过设定适当范围的竞业限制义务,防止“中之人”离职后短期内开展与运营方向竞争的业务。而当运营方与“中之人”之间是合作合同关系时,“中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类似于真人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解约,并不一定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近些年来也出现了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大量案件,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除部分双方和解外,法院判决结果中,包括支持艺人解约且不支付违约金、支持艺人解约但需支付违约金、不支持艺人解约且支付违约金等不同结果,其分别对应的不同的考量因素,我们将在以后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对虚拟偶像运营方来说,在“中之人”与虚拟偶像关联密切的情况下,如果虚拟偶像运营涉及的收益规模较大,对运营方来说,不能仅以劳动合同关系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需要考虑与“中之人”签订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合同。
(四)“中之人”与运营方对工作成果归属的争议
在虚拟偶像运营中,“中之人”可能参与以虚拟偶像名义进行的作品创作、演唱、视频录制制作等活动,如果双方对成果内容归属及使用的约定不充分,也可能产生扯皮。一些“中之人”离开运营方后,继续使用其作为“中之人”期间形成的声音、游戏直播回放等,使虚拟偶像运营方受到困扰。对虚拟偶像运营方来说,既需要约定职务作品的性质,也需要注意对工作成果的种类、判定标准进行界定,以防在“中之人”受聘期间形成的一些素材是否属于作品等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而影响虚拟偶像的运营。
综上,当虚拟偶像作为“虚拟形象+技术运营方”构成的虚拟数字人时,这里的“技术”既包括虚拟数字人运营所需的软硬件技术,也包括虚拟偶像形象、性格设定等策划方面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从事“技术”服务的人与虚拟偶像之间没有结合之处,虚拟人的运营方无需考虑“中之人”的问题。而随着虚拟偶像行业发展,“人性化”程度提升使之发展成“虚拟形象+中之人+技术运营方”的模式,对技术运营方来说,使用“中之人”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真人的声音和表演可以节约技术成本,使虚拟偶像更加个性化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但随着“中之人”成为虚拟偶像运营中不可忽略的要素,虚拟偶像运营方也需要从各方面注意防控使用“中之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网址:虚拟偶像的“中之人”法律分析 https://mxgxt.com/news/view/1434866
相关内容
时尚传播中的虚拟偶像应用分析论文.docx论虚拟偶像表演侵权的版权法律规制
虚拟人行业数据分析:在对虚拟偶像态度调查中有68%的消费者选择了喜欢的虚拟偶像会支持
2024年虚拟偶像与虚拟主播前景分析
2025年虚拟偶像利弊分析报告模板
中国虚拟偶像市场现状与未来趋势分析
中国虚拟偶像市场数据分析:51.7%消费者喜爱偶像作品
虚拟偶像行业数据分析:2021年中国虚拟偶像核心产业规模将达到62.2亿元
2024年虚拟偶像产业链及商业化模式分析
虚拟偶像用户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