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4-12-11 03:21

艺人在与经纪公司签约后

不服从公司安排甚至擅自转会

艺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经纪公司又能获得哪些赔偿呢?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直播艺人刘某拒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演艺及商业活动并擅自转会,法院以刘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违反契约精神,视为单方违约为由,判令刘某返还某文化公司签约方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案件详情

某文化公司(甲方)与直播艺人刘某(乙方)签订了《直播艺人经纪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某直播平台营收规则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为扣除某直播平台抽成后甲方30%,乙方70%,双方收益所得税费需自行承担。若乙方未满服务年限或违反合同约定条款,乙方需返还30000元签约费并赔偿甲方损失。签约后,某文化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刘某支付30000元签约费,并安排刘某刘某在某平台直播。但刘某却擅自转会,不参加某文化公司安排的各项演艺及商业活动。某文化公司故诉诸法院,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刘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违反契约精神,其行为已经构成单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某文化公司要求刘某返还签约费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某文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约情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法院酌定刘某承担违约金10000元,某文化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国家在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对直播行业进行规范的同时,直播行业还应该加强对行业自身、监管部门、普通网民的管理,提高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落实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主播及平台的信用惩戒力度;通过强化技术手段,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管,尤其要加强网络文明教育,让受众对网络上的不当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并且能够自发抵制低俗、违法的行为,多措并举打造积极健康的绿色网络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用法治和诚信的规则让网络直播告别野蛮生长,促使网络直播产业回归到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上来。

原标题:《以案释法 | 直播艺人擅自转会,公司起诉索赔,法院判了!》

阅读原文

网址:以案释法 https://mxgxt.com/news/view/14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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