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纳税背后不能说的秘密:个人工作室成避税利器

发布时间:2024-12-11 01:48

针对演员的演出合同,究竟谁才是纳税义务人?而这个“不能说的秘密”,在从业者看来却早已成为影视圈里的行业潜规则。北京商报沸点调查小组对此展开了深入调查。而如果明星注册工作室就会大不相同。

针对演员的演出合同,究竟谁才是纳税义务人?

知名主持人崔永元的一条微博,让“阴阳合同”成为时下业内外关注的热点话题。而这个“不能说的秘密”,在从业者看来却早已成为影视圈里的行业潜规则。伴随近些年来影视行业的持续高温,影视明星的酬劳也在水涨船高,他们又是如何遵守“依法纳税”,这一作为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履行的义务?北京商报沸点调查小组对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纳税主体学问多

若想弄清演员的纳税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针对演员的演出合同,究竟谁才是纳税义务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释义: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从这个规定来看,是不是演员的演出合同中,演员是纳税义务人呢?未必,现实中要更为复杂,“主要原因就在于很少有演员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签订合同,经常是演员的经纪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这种合同中,演员没有签订合同,片酬也不是打到演员的银行账户里,自然演员不是纳税义务人”。

北京商报沸点调查小组调查发现,通常情况下,片方会把演员的片酬打给演员的经纪公司,最终再由演员所在的经纪公司进行下一步再分配,即所谓的给演员发“工资”,“只有在这个时候,当演员拿到‘工资’时,才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赵虎强调。

“然而,很少有片方或者经纪公司会直接把片酬打到演员的账户中,因为这样对于演员来说会很不划算”。制片人王亮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规定,当个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时,税率是45%,这也就意味着扣除这区区8万元后的片酬,有近一半要进行上缴。

因此,如今大部分的片酬都不是经纪公司直接给明星发“工资”,而是经纪公司与演员工作室有协议,经纪公司需要根据协议把一部分片酬打入演员工作室,最后由演员工作室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而非《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最后的分配,这样一来会减少很大部分的纳税额。

神秘公司成避税利器

“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此次崔永元在微博晒出的阴阳合同,只是冰山一角,明星通过各种途径避税,绝非个例。”制片人索先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为了逃避税收,明星会在“纳税”二字上做足文章,在此过程中,包括明星个人工作室、 明星成立(或参股)的一系列公司,都成了明星避税的利器。

“举例来说,明星A某通过自己名下的工作室参与了某部影视剧演出,制片方把片酬会直接打到A某名下的工作室,如果数目相当可观,这笔钱会以理财或者投资的名义,再次转入到A某成立的C公司,进入到C公司后,这笔钱会转入到A某参股的D公司,依次类推,直到经过核算后,需要缴纳的税点为最低,甚至为零时,再通过现金、置业等的方式转回至A某及其相关利益人的账户中。”索先生直言,“在此过程中,会有非常专业的理财顾问,甚至是专业的第三方财税机构,进行操作,确保万无一失”。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时下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股权分红模式。王亮直言:“尤其在电影市场,我们通常会发现一部电影的背后,有许多都叫不出名字的公司,这些公司就如昙花一现般,在一部电影里出现过一次,然后下次就再也见不着了,这些公司有时候就是明星自己成立的公司,甚至是为了一部影片,而临时注册的公司,作为投资方进入到整个电影项目,以方便明星日后走账。”

“以演员C某为例,假设最初谈好的片酬是3000万元,那么与片方签订的对外可公布片酬金额也许只有1000万元,C某的子公司还会以入股投资的名义,和片方签订一个投资合同,而剩下的2000万元片酬,就会以最终影片票房分红的方式进入到C某的子公司。”王亮如是说。

“如今这些明星名下的工作室或者公司的注册地,往往都在外地,他们在选择注册地的时候,通常考虑的惟一条件就是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些地方为了吸引公司进入,会提出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许多明星及其幕后运作团队,正是瞄准了这个避税的机遇。”影评人刘畅强调,“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如今国内,有那么多甚至连一部作品都没有,却营业收入超高的影视公司出现。”

加强监管需多方合力

从2010年全年电影票房首次突破100亿至今,国内电影票房市场一直在不断上演着各种惊喜,刷新着各项记录。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一季度,国内电影市场更是以超200亿元的成绩,超越了北美市场,并刷新了全球电影市场单周及单月等多项票房记录。在从业者看来,国内电影票房市场在快速增容的同时,也为国产电影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越是在这样的时刻,越应该对行业顽疾进行清除。

“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再加上惩处力度不足,是此类事件被曝光后引发舆论热议的关键。” 导演宋亚星表示,无论是“阴阳合同”的存在,还是明星避税、逃税的各种套路,一方面,反映出相关的监管的缺失;另一方面,则反映出从业者自身法律意识,及社会责任感的欠缺。“如今,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可谓大快人心,尽管国内电影票房市场在近几年来,进入到蓬勃发展的阶段,但客观来讲,我们如今离构建起成熟的电影工业体系,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在此过程之中,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引导,需要从业者的自律,如果让一些‘潜规则’主导整个电影宣发体系的运营,必然会损害影视行业长久的良性运营”。

刘畅表示,“以好莱坞为例,它的成熟不仅仅体现在影片质量,同时也体现在整个制片管理的流程上。好莱坞向来是以制片人中心制,采取的是完片担保的制片模式。一部电影从立项开始,就会有担保公司进行介入,专业的工作人员会对整部影片的每一个环节,进行风险把控。对于演员片酬这部分来说,当价格谈妥之后,从合同签订到完成付款打款,都会有获得一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全程监察,为的就是从根本上杜绝因明星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给影片本身,乃至背后的制作、投资公司带来财务风险。”

从业者表示,尽管一段时间以来,明星高片酬都是业内外热议的话题,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明星高片酬是市场导向的结果,明星所产生的商业价值,所引发的明星经济,确实带动着各行各业的消费,然而,在获得高片酬的同时,强化明星依法纳税的意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以及处罚力度,则是维护行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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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微博曝光、税务机关介入调查、影视公司股价暴跌……“阴阳合同”的事情还在发酵,已经从娱乐圈扩散到了资本市场。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

但在演艺圈,“阴阳合同”只是避税的手法之一。

为什么明星都喜欢开工作室?

长期关注演艺圈,你就会发现,现在很多明星都“流行”开个人工作室,而大部分的明星个人工作室是明星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户。

记者查询国家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现,以崔永元爆料的某明星4天6000万片酬为例,如果全部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类别来计算,6000万的片酬属于极高收入,实行40%税率的加成征收,再减去速算扣除数,算下来明星大约要缴纳2399万元的税收。

而如果明星注册工作室就会大不相同。以个体户计算,按照适用于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最高35%),明星需要缴纳的税款只有大约2098万元,仅通过这一步操作,就可以节省300万元的税费。

据一家在A股上市的影视公司负责人介绍,一般像范冰冰、周迅、李冰冰等大牌明星都不会签经纪公司,而是成立工作室,她们已经足够有名了,资源足够多了,不需要经纪公司帮他打理,经纪公司在他们身上赚不到钱。而其他的明星大多数会选择签经纪公司去谈合作,因为与她们以个人签约拿片酬相比,经纪公司能放大明星的商业价值。

明星单打独斗跟影视公司签,比如签200万,但签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本身就有很好的帮助,把艺人价值放大的功能,经纪公司出去给这位明星谈一部剧约有500万。那200万和500万,谁给你的权益更大?

除了通过注册工作室来避税,选择对的注册地点,也会少缴不少税。

例如,明星将工作室注册在霍尔果斯、浙江东阳、上海松江等影视基地,将会进一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霍尔果斯就明文规定,到2020年年末,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将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影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从全免全返到免一半都有可能,”慈文传媒副总裁赵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每家具体的额度不一样,不同的地区也会根据当地的税收优惠标准去和不同规模的影视公司去谈。

因为明星演艺资源的独特性和稀缺性,一旦某个明星或者某个知名公司落地,对拉动当地的城市品牌和文创产业发展是有很大帮助,所以各个地方不约而同把这种资源的挖掘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

据新京报今天报道,在今年4月,就有多家霍尔果斯的影视文化公司因税务存在疑点问题被要求自查。

除了设立个人工作室、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注册公司外,以股权代替报酬,是另一个常用的办法。一名匿名券商分析师表示,还有一个高明的就是股权方式,拿上市公司股权,也不要太多工资,增厚上市公司利润,股价高了割韭菜。

“阴合同”中的巨额片酬逃哪去了?

“阴阳合同”被曝出后,今天A股影视行业公司股价纷纷下跌。同时,多家影视公司纷纷公开表态。

·唐德影视:不存在签署阴阳合同及偷漏税的行为;

·光线传媒:公司与影视剧演员签署的合同均合法合规,且按照约定缴纳相关税费;

·幸福蓝海:不存在也不会发生所谓阴阳合同等问题;

·鹿港文化:公司下属影视公司都不存在阴阳合同;

·慈文传媒:与艺人签约都会代扣代缴税;

·华策影视:本次事件更多是行业从不规范到规范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对影视内容行业是长期利好。

近日,记者遍访了艺人经纪从业者、投资方、导演编剧、律师等业内人士后了解到。如今,影视行业九成以上的一线艺人都是直接报税后价格,高片酬产生的大额税金由投资方或制作公司承担。一位从业十余年的业内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

现在(阴阳合同)比较少了,不过也有制作公司会强行让比较弱势的创作人签订大小合同以减免税金。

在艺人经纪行业内,“阴阳合同”依然是避而不谈的话题。可是,多位律师却告诉记者,自己经手过大量影视行业“阴阳合同”的案件。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易胜华对记者直言,在经手过的大量案例中都出现过影视圈的大小合同,涉及金额几万到几千万不等。

比如,双方拍完之后发生争议,你(演员)没有按照我(投资方)的要求去演,或是天数没达到,我认为你没有提供我要的条件等等。(于是)拿出不一样的合同,就有“阴阳合同”……这是个普遍现象,非常多,已经是惯例了,几乎都是民事争议,进入到司法层面的几乎没有。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付忠文也对记者表示,自己曾遇见过影视圈的阴阳合同,“市场确实有这样的现象存在,事实上是比较多的”。

既然有“阴阳合同”,就需要将那个“阴合同”中的巨大金额找地方分摊。那么,到底如何走账以躲避税务呢?

以“1000万元+5000万元”的“阴阳合同”为例。

律师易胜华表示,走账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债转股,给的是费用,转化成公司的股份;还有一种是现金直接支付;还有是通过其他名目给出去,比如在金额不是很多的时候,让公司员工以各种方式参与到片子中去,给场务、摄影、助理开出比较高的工资,钱是打在员工的卡上,但其实这个卡在演员的手里,把应纳税额摊薄了”。

同时,这5000万元还可以分摊到影视项目中的各个细分项目中去。

一般到了这个数额都会做一些分解,可以分摊到制作费、顾问费、咨询费等,一些费用,比如顾问费、咨询费弹性很大,给他100块钱也可以,给10万、20万、100万都可以的。

此外,还存在一种更为复杂避税方式——成立第三方公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付忠文表示,“分摊到第三方公司,其实就是第三方公司开虚假发票,这个很严重,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构成刑事犯罪的。”

记者了解到,“阴阳合同”在行业内依然是一个灰色地带,明星和公司之间互有默契,也有因此引发的一些民事纠纷,但是大多数纠纷并没有公之于众,而是私下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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