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账号起名“成都梁朝伟”算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4-12-10 23:42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名6旬女子沉迷于在抖音平台和“靳东”谈恋爱,和丈夫产生矛盾。13日,靳东工作室就短视频平台有人假冒靳东名义开设账号一事发布声明,表示在 短视频平台中的“靳东”系列账号均非本人。

除了“靳东”,记者发现,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搜索其他明星的名字,比如岳云鹏、沈腾、杨幂、王耀庆、张译等,除了可以搜索到平台官方认证加V的账号,还会搜索到众多名字为该明星,但是却并未被平台加V认证的账号,疑似明星的高仿账号。

这些高仿账号究竟在发布一些

什么内容?

利用“高仿号”让粉丝“打赏”

是否违法,责任归谁?

疑似明星高仿账号频现短视频平台

有网友留言杨幂高仿账号“快复婚”

“靳东”的高仿账号在网上掀起波澜,引起不少网友的讨论。10月14日,记者抖音平台上搜索“靳东”,已经显示“搜索结果为空”。除了靳东之外,记者发现,在短视频平台上还有不少其他明星的疑似“高仿账号”。

记者在短视频平台搜索岳云鹏、沈腾、王耀庆、张译等明星的名字,除了可以搜索到平台官方认证加V的账号,还会搜索到不少没有被认证的,但名字却为该明星的账号。

这些账号的名字,一般由明星的名字再加上一些表情符号组成,账号头像也是该明星的照片,发布的内容也多是该明星在电视节目中录制的节目视频剪辑而成的。部分账号运营者截取明星视频并配上表白话语、情歌等内容,引发不少网友互动、转发。 比如有的视频会使用明星的画面,却配音一段旁白称“别走,点个关注”。

例如,记者在快手平台上搜索“岳云鹏”,便能看到名字为“岳云鹏y”“我是小岳岳”等账号,账号内的内容多是岳云鹏上综艺节目的剪辑视频。

除了男明星,女明星也有高仿账号存在。记者在抖音平台搜索“杨幂”,除了有认证信息为“演员”的加V账号,还出现了众多名字中加了符号的“杨幂”。

随机点开一个未被认证,粉丝数为1.1w,名字为“️(心符号)杨幂(心符号)️”的账号,发现该账号发布的最近视频是一个剪辑视频,视频开头是杨幂在公开场合录制的打招呼视频,在杨幂说完“大家好,我是杨幂”后,便是配音称“帮我点亮右边的小红心和加号,我今天非常想看看你。”

在杨幂高仿账号评论区,不少网友留言道:“杨幂祝你们全家幸福”“支持复婚”“快复婚吧给小糯米一个完整的家”等。在这些评论下,该账号运营者并没有做出解释,而是回复:“谢谢支持,麻烦您添加关注”。记者对该账号进行留言和私信,询问对方是否是真的杨幂,该账号并未做出回复。

未认证杨幂账号(杨幂仿冒账号)

随后,记者联系上抖音和快手平台,咨询“平台方是否注意到平台上出现了大量明星‘高仿’账号的现象?”“平台方对于这种现象是否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出现了‘靳东账号’事件后,平台接下来会如何加强账号及发布内容的审核及管理?”等问题。

截至记者发稿,暂未获得回复。

律师看法:高仿号让粉丝“打赏”

是否违法?责任归谁?

这些账号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短视频平台方又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此,记者咨询了律师。

1、用明星的名字作为账号名,明星本人的图片作为头像,发布明星在公开场合录制的视频,这种高仿账号是否涉嫌对明星的侵权?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所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无论使用任何公民或者明星的名字,明星本人的图片作为头像,用于营利为目的(姓名权除外)都构成对明星肖像权、姓名权的侵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露仙律师:如果账号运营者未经明星本人同意,将其肖像作为商业化使用,则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但如果仅是使用了明星姓名和照片作为头像,发布明星视频,甚至会明确提示账号用途,则不具有营利目的和存在商用行为,不构成侵权。譬如粉丝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为自己喜欢的明星做宣传和引流,以此提高偶像的知名度。

2、如果这些明星仿冒账号出现了对明星粉丝进行诈骗、索取财物等行为,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关于网络平台的责任,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上,作了一些“避风港”的保护,所以,网络平台实质性的责任承担,是接到属实侵权举报后,未及时断开链接或者删除,承担扩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平台接到侵权属实的举报,如果及时断开了,就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被侵权人的通知所述侵权行为属实,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损害的扩大部分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的时间为准,其后发生的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无论这些高仿账号对明星粉丝是否进行了诈骗、索取财物等行为,只要网络平台接到对这些高仿帐号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通知,且其侵权行为属实,而不断开链接或者及时删除,应对其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露仙律师:倘若账号运营者通过配音、剪辑等方式合成明星视频,以明星作为第一人称运营该账号(即“高仿号”),导致个别粉丝轻信其就是明星本人,并发布爱慕私信时,账号运营者若进一步回复粉丝声称自己就是明星本人的,并以该明星的身份要求或诱导粉丝转账、购买产品等,则属于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于错误判断从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涉嫌诈骗。

如果受害者遭遇这些账号诈骗,应当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同时向平台服务提供者投诉反映甚至提起诉讼。

3、部分网友在社交平台取名为“成都梁朝伟”“锦江区吴彦祖”,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这种情况,也是构成姓名权的侵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公民姓名权,这是有别于肖像权,同意即为合法。姓名权是不以被盗用、冒用者同意即可为合法。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露仙律师:不认为构成侵权,戏谑行为并不构成民法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不至于会被对方误解,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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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商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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