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注册转会制度政策变化解读(一)

发布时间:2025-05-19 21:52

足球是当今全球体育界最具影响力的单项运动,它拥有世界第一体育运动的声誉。在此基础上足球运动逐渐形成了足球产业,建立了自己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正因为足球运动在其产业发展过程中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以至于整个体育法研究领域均需要以足球运动为研究对象进行对比。整个足球行业法律体系以注册转会制度、准入制度、仲裁制度等展现出鲜明的行业特点,其中注册转会制度可以说是足球行业中最具魅力的制度。与其他经济和社会活动相比,注册转会制度是体育运动特别是足球运动的一项基本行业特征。在球员注册转会制度中往往将“注册”与“转会”并列,这两个概念也成为整个足球球员身份体系的两大基石,“注册”是权利的基础,好比“房屋所有权”;“转会”是权利的变更,好比“过户”。球员注册与转会制度再加上代理人(经纪人)制度、青训政策、争议解决机制、财政平衡政策等构成了完整的球员注册转会体系。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是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重要文件,它的主要依据是国际足联、欧足联和欧盟之间的协议,此协议授予国际足联广泛的自主权自行规定球员转会规则。今年上半年,国际足联理事会在哥伦比亚波哥大举行的会议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让规程》作出了重要修订(1625号通知)。该通知于2018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禁止权力滥用、禁止宽限期、欠薪终止合同、赔偿金计算标准以及保障裁决执行等方面进行了修订,由此也拉开了新一轮球员注册转会制度架构改革的序幕。与此同时,中国足球协会发布的关于引援调节费的规定,“U23”政策,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也都是围绕球员注册转会相关制度进行的政策调整。作者将以该通知为引,对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现存问题、政策变化及发展方向进行解读。

一、制定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初衷

足球运动在当今世界享有特殊的地位,是团结全世界不同文化、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纽带。联合国认为足球拥有“团结人类的能力”,欧盟认为足球具有“相当重要的社会地位”。足球的精髓在于规则,规则的精髓在于公平。如何公平地权衡球员、俱乐部、联赛和足协的利益,还有那些热情地关注这项运动的球迷的利益,以实现足球荣耀,是制定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根本原则。从博斯曼法案等一系列规则引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开始,该规程在球员培训和发展以及足球赛事的良好运作上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特别体现在保持合同稳定性、保护未成年球员,促进年轻球员发展、公平竞赛等原则上贯彻。

(一)保持合同稳定性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常规的劳动合同法。在某些方面,《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会影响球员在俱乐部之间转会的自由,对转会设定了一些条件。这一直以来都是外界对球员注册转会制度诟病最多的地方,认为其与就业自由相冲突。一些做法甚至已经遭到欧盟和欧洲法院以及其他国家的民事法院的否定,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许多案例也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但是《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建立了一个补偿制度,以防止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不合理地单方面终止现有合同,从而保障合同稳定性,进而保障竞赛公平。从整个足球产业来看是具有合理性的。

(二)保护未成年球员,促进年轻球员发展

对于整个足球产业来讲,只有源源不断地有新鲜血液注入,才能保证这项运动的精彩。因此,注册转会制度也要重点保护未成年球员,鼓励培训,促进年轻球员发展,团结职业与业余球员,促进竞争平衡等,总之确保促进足球事业公平发展。但现在的行业情况,尤其是新兴的足球市场似乎已成为一个投机市场,这显然有损于此项运动的长久发展。

(三)公平竞赛

“公平竞赛”这一体育原则不仅要贯彻到足球比赛规则当中,还要贯彻到治理这项职业运动的规则当中,尤其是规定球员注册转会制度中的所谓“转会规则”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球员的自由转会,目的是为维护比赛的公平和平衡。这里不仅仅是指某一场比赛的公平竞赛,更重要的是维护整个竞赛体系的竞争平衡,几乎每个人都知道,激烈(平衡)的竞争更有利于这项运动的发展,过于悬殊的比赛,毫无悬念的结果将杀死这项运动。

(四)保证合法性

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可以按照自我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而转会制度是体育行业特有的一种规则,转会是指职业球员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并由新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支付一定转会费的行为,职业球员的转会受到转会规则的严格限制。首先,转会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职业球员只能在每赛季中的两个转会期内进行转会,只有在转会期内完成转会的球员才能在足协注册。其次,球员转会受到俱乐部的限制。当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期满时可以自由转会,但在未到期时,必须经球员与俱乐部协商一致或者在其中一方有正当理由终止工作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转会。这是国际足联的规则经常受到CAS以及各国司法挑战的根本原因,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统一的注册转会制度也对国际足联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制定注册转会制度的初衷虽如上所述,但时至今日,我们现在看到的转会规则已经是在另一个时代制定的,最近一次框架的重大修改是在2001年,此后一直在修修补补。现实情况是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初衷与目标一直没有变,但现在的转会市场的发展趋势却令人担忧,致使上述目标要么没有实现,要么被削弱,如此循环又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如今整个球员注册转会系统陷入了某种混乱。

二、青训政策是球员转会市场良好运转的基石

球员转会市场形成于发达的足球产业,发达的足球产业基于精彩的赛事,精彩的赛事离不开高水平的球员,而高水平的球员需要通过良好的青训体系的培养。

(一)现行的青训补偿体系

在现行的青训补偿体系中会体现出转会费、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等几项主要费用。

球员在注册转会过程中,一般必须向前倶乐部支付转会费,包括注册费、培训费或预培训费、根据倶乐部之间的转会协议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或单方面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终止合同后的赔偿等。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成为职业球员后所属的俱乐部,或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每次转会加入新的俱乐部(无论转会是在原工作合同到期前还是到期后进行),均有向注册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补偿的义务,即培训补偿。

职业球员在原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所有注册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从新俱乐部因球员转会而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补偿中获得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职业球员在合同到期前转会时,新俱乐部需要将支付给原俱乐部的扣除培训补偿后的其他补偿的5%拿出作为联合机制补偿分配给曾经参与培训和教育该球员的俱乐部。

(二)现行补偿机制已不适应现代足球运动

足球补偿机制旨在激励俱乐部培养年轻球员,但现实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对足球的持续投入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转会匹配系统收集的数据证实,现行的培训补偿机制已不能满足现代足球运动的需求。特别是,应当向培训俱乐部支付的款项实际上没有被正确申领,或者根本没有被申领,也没有被支付。据统计,从全球转会匹配体统中统计,俱乐部自己在转会匹配系统中申领的培训补偿金额自2011年以来基本没有变化,只是略有小幅增长(从2011年到2017年大约增加了4.4%)。预计2017年通过联合机制补偿向培训俱乐部支付的补偿金额约为3.18亿美元,但实际申领的只有6400万美元,两者差额为2.54亿美元。这种情况产生原因主要有两个:

1、申领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程序复杂

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计算过于复杂,适用条件过于繁琐,很多足球代理人、职业俱乐部都很难计算出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至于规模较小的培训单位和俱乐部,由于缺乏对政策的认识和了解,甚至于存在这笔款项都不清楚。在救济机制方面,在国际转会中,除了俱乐部向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庭(DRC)提出投诉之外,国际足联没有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全额支付。在国内也只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一个机构来处理此类纠纷,而该机构还有大量球员欠薪案件需要处理,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都不具有可操作性。

2、“球员履历”不准确

在证明可以向培训机构支付青训补偿上,“球员履历”是用于证明该款项的关键凭证,全世界足球注册和转会球员的方式不一致,球员履历和记录不是电子形式或未妥善保存,导致跟踪球员历史变得很复杂,因此培训俱乐部很难证明潜在申报是否正当,因此跟踪球员经历很复杂。

几个调整方向:

1、扩大青训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青训补偿的标准,促使培训俱乐部有更多机会得到补偿。

2、根据全世界足球发展的现状,简化青训补偿的计算方式,合并培训补偿与联合及补偿,采取固定加浮动的单一费制。

3、会员协会成立结算中心,统一安排青训补偿的支付。

4、把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费用作为转会的前置条件。

5、使用转会匹配系统加强“球员履历”管理,确保接受补偿的受益方能收到付款。

6、加大未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处罚力度。

(三)青少年发展保护政策需要调整

为了既能保护未成年球员,又能促进真正的增长和发展机会,需要找到一整套的激励培训机构投资年轻球员发展的体系和方案。

1、青少年球员转会应受到限制

青少年球员的培养的原则之一是为未成年球员提供稳定的训练和教育环境,尊重家庭的重要性。因此对青少年球员的转会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也在情理之中,但事情总是有两个方面,要求严格执行禁止青少年球员转会政策,可能会不利于某些青少年球员,限制他们获得足球发展的机会。同样,目前的转会环境充斥着利益,追逐竞争优势,青少年球员的权利也可能遭受侵犯,他们面临着被剥削和虐待的风险。正是由于以上原因,禁止与限制总是在青少年转会的规则中不断地碰撞,国内青少年转会更是如此。因此应当继续保持禁止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球员进行转会为原则,满足一定社会条件为例外。我们可以设定一定的俱乐部标准,包括梯队人数、本土球员人数等,为青少年球员提供最佳培训和发展条件。防止通过投机性的招募手段囤积天才球员应当是如今青少年转会规则应当坚持的原则。

但现有判例也造成了一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最近做出的裁决也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最近CAS的一个案例也反映出需要对青少年转会规则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符合合法合规性以及法律确定性的要求。这一事件的起因还要追述到2016年,曼城俱乐部在阿根廷萨斯菲尔德俱乐部球员加雷刚刚过完16岁生日后便与这名小将签约。阿根廷萨斯菲尔德俱乐部则主张,在加雷15岁时,曼城俱乐部便已经与他接触,这是违规的;但由于加雷同时持有意大利护照,所以,曼城俱乐部认为加雷的加盟是合规的。国际足联支持了曼城俱乐部的做法,萨斯菲尔德俱乐部继续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最近,经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判定,曼城俱乐部在签约阿根廷萨斯菲尔德球员本杰明-加雷过程中并无不道德行为,不会面临转会禁令。

2、租借制度并非是促进年轻球员发展的良好制度

租借和转会的区别在于,租借时间短,价格低廉,而且所有权在原俱乐部手里。租借在俱乐部里只是一种对内人员调整的手段而已。豪门俱乐部喜欢把年轻小将租借到低级别球队去锻炼,因为自己队里没办法给他们提供上场机会,另外也是考验小将们,这样的处理方式几乎没有成本。另外一些球队会租借一些球员来救火,紧急情况下需要一些球员但是又买不到,可以采取租借的方式来解燃眉之急。但国际足联在对俱乐部的实际租借操作进行了几个案例研究发现,过度使用和滥用租借系统的现象呈上升趋势,这对青少年球员的发展有不利影响,也危害着足球比赛的诚信。虽然租借一名青少年球员的目的可能是积极的,但其获得首发阵容踢球的机会并不高,也不会变得更好,甚至在租借期后也不会。因为“租借”形式的性质并不稳定,因此囤积球员尤其青少年球员随后再租借的行为会不利于他们的发展。租借市场的滥用和过度使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仍经常发生,顶级俱乐部与小型俱乐部的差距长期增大,有时会阻止青少年球员充分发展自己的足球天赋。所以,限制但不禁止职业球员租借,促进实行合法且合理的租借,同时保障年轻的本土培养球员有足够的发展机会是调整注册转会制度的一个方面。在此大背景下可以考虑:

(1)不限制租借年龄21岁以下的本土培养球员。

(2)禁止“过桥转会”。

(3)禁止转租。

(4)禁止设置与比赛相关的付款条件,例如与上场数量关联的条款。

3、实施本土球员政策

前面已经提到过一部分,实施本土球员政策可以是调整现有注册转会制度的一个方向。“本土球员”本身还没有明确的定义,通常理解为“本地培训球员”,可以是“俱乐部培训球员”或“协会培训球员”。全世界如何实施有关本土培养球员规则并没有统一的方法,中国足球协会的《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可以说是这个政策的一个体现。现行标准是连续培训4年,如果具体实施从相对稳妥的角度可以综合考虑“俱乐部培训球员”或“协会培训球员”的区别以及连续注册期与累计注册期的区别。

作者:刘万勇,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教科文体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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