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二)

发布时间:2025-05-1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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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

    委托?行纪?居间?劳动?演艺经纪合同到底是什么合同

    在判决书被公开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中,大部分艺人都主张其与经纪公司间的合同为委托合同。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艺人与经纪公司间的合同被认定为是委托合同,艺人作为委托人就可以非常简单地单方面解除合同。

    不过,早在2009年的熊威、杨*(即熊天平与其妻子)与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了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其中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因此不适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单方解除”规则。该案也作为典型案例,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此后多件同类案件的判决亦体现了最高院的这一观点。

    在窦*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中,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的综合属性”,故对窦*以委托合同中的随时解除权主张涉案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若允许艺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而且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会鼓励成名艺人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解除合同,不利于演艺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因此在演艺合同中单方解除权应当予以合理限制”。

    在****制作有限公司诉林更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86号〕中,虽然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间的《经理人合约》是委托合同,林更新作为委托人有单方解除权,但是二审法院认为系争合同“同时具有委托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特征”,故一审判决中“将本案系争合同定性为单一的委托合同欠当”。因此二审法院对林更新关于“双方签订的合约符合委托合同性质,其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意见不予采纳,撤销了一审判决。

    由上述案例可知,艺人希望以委托人的身份单方解除演艺经纪合同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当然,出现合同中约定的单方解除事由或存在其他法定解除事由时,艺人还是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在上海坤宏传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薛*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86号〕中,法院将双方签订的《艺人合同书》的性质认定为“有委托代理内容、居间内容、行纪内容、演艺经纪内容等等”的“混合性无名合同”。但是因为经纪公司未能实现合同中的部分承诺,而合同中又约定在这样的情形下薛*谦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所以合同在薛*谦提出解约之日即解除。

2无法单方解除,那么一定要继续履行吗?

    由于演艺经纪合同一般具有人身依附性质,当一方已有很强的解约意愿时,勉强维持合作关系并不利于双方的发展。所以在此类纠纷中,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经纪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例如,在贾某与上海东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再审案〔(2014)沪*民一(民)再提字第8号〕中,虽然艺人贾某不享有单方解除权,法院还是以“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对双方均无益处”为由判决合同解除。

    3一定要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吗?

    在各种解约的新闻中,最受关注的应该就是艺人到底支付了多少违约金“买回”自由。为了避免艺人走红后就转投新公司,一般的演艺经纪合同中都会约定一个相对较高的违约金金额,意在增加艺人违约的成本。如在WORTH ACHIEVE ASSOCIATES LIMITED诉张*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8号〕中,双方间的合同就约定,当艺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时,艺人应“以现金赔偿该代理人(经纪公司),金额计算以该艺人于本合约被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总收入的三倍或三百万元港元(两者以金额较高者为最终赔偿金)”。法院在考虑了张*绮在双方合约解除前的实际收入及经纪公司所尽经理人义务的具体情况后,判令张*绮赔偿经纪公司300万港元。

    但是,并不是所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都能够得到支持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在上海久尚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与俞慧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194号〕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500万元,而经纪公司考虑到其为艺人的培训、支出等各类费用,愿意将调整违约金为85万元。但法院认为,“被告(俞慧文)仅系SNH48女子团体的一期生的24名成员之一,被告虽系违约,但其未与其他经纪公司另行签约,其的违约程度不高、知名度亦不高且被告的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的前期”,所以将违约金调酌定为20万元。由此可见,法院最终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受到双方履约情况、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点、经纪公司的投入、艺人的收入情况等多项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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