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站员工10元出售明星行程!法官解读:已构成犯罪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员工在高铁站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并出售名人私人行程信息的案件。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自己在铁路部门担任客运员的职务,通过火车票系统查询他人乘坐高铁的具体信息,并以每辆10元至60元的价格出售。按照法官的说法,陈某等人利用同事帮忙询问、付费询问、加入微信群发布广告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累计盈利约1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陈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要求支付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共计56万余元。法院还要求他们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陈某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1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地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等。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讯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构成犯罪。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可能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后果。因此,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该案也引发了对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质疑。高铁站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仅违反法律法规,也背离了公务员的职业精神和社会责任。
值得思考的是,陈某等人是如何获得高铁票务系统的查询权限的?高铁乘客的个人信息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其他领域是否也存在类似的个人信息侵犯行为?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是否足够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社会应如何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管和保护?这些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寻找解决办法。
信息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方向。与此同时,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平也需要受到更高的关注和要求。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建安全可靠的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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