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薛之谦屏摄争议
电影春节档历来是屏摄行为高发的时段,就像吃饭打卡、景点留影一样,对于普通观众来说,在社交媒体上晒一下屏摄,也是展示生活的一部分,人们意识不到屏摄和在观影时喧哗一样,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通常,纸质电影票的“观影须知”中都会明确印有“影厅内禁止摄影”的图标提示,有的影院在宣传海报或者映前广告中也做出相关警示,而这一点常被多数观影者忽视。 [1]
2021年春节期间,百余位明星曾共同发起了一项拒绝盗摄的倡议活动。其中包括雷佳音、杨幂、董子健等影视界人士。他们明确指出,“正在放映的电影并非景点,屏摄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 [1]
2024年2月15日下午,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发长文分享春节档电影《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文章内附带了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了“盗摄”争议,“薛之谦 盗摄”的话题也冲上热搜第一。舆论发酵后,薛之谦以打油诗回应称“本尊在谢,你在赛脸”。16日晚间,薛之谦转发了央视新闻的一条关于“法律上没有盗摄之一说法”的微博,并配了一首打油诗“文字乃凶器,可传善可滋恶,流量是干爹,可换银可报应”。 [1]
2024年2月15日下午,薛之谦在微博发布了一段题为“偷看”的《飞驰人生2》观后感,评论中出现了不少人提醒薛之谦此举不妥,@百老汇电影中心 也转发并表示“文明观影,拒绝屏摄”。 [2]
虽然在法律上的规定并没有那么清晰,但很多时候,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在最低的基本要求之上,还有道德、有公序良俗的约束。影院里突然亮起的手机屏幕光亮会令身边其他沉浸在电影中的观众出戏,那些“被分享”的人中也有还没看电影的观众需要保有神秘感,不愿被提前破梗和剧透。即使没有法律约束,这也是个人素质的体现,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拍摄影片的权利。(澎湃新闻 评) [3]
薛之谦忽略了一个事实——社会生活中除了法律还有公德需要遵守,文明需要践行——即便他的行为不违法,不代表就是对的。须知,每张电影票背后都明确印有“影院内严禁摄影、录音、录像”的文字。更何况,在电影院里用手机屏摄影响别人观感:手机在昏暗的影院中发出亮光会刺眼、举手拍照易遮挡后排观众。薛之谦作为有影响的公众人物却做出了错误的示范。(每日新报评) [4]
相关法规
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1]
专家观点
2024年2月16日晚间,央视新闻在报道屏摄事件时,采用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一个观点——“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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