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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艺人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93 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若在演艺经纪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种条件满足时艺人就可以提出解约。以此为由解约,对艺人而言通常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通过这种方式,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比较容易得到解决。
我们可以考虑在演艺经纪合同中预先约定一些更加明确具体,缺少争议,操作性更强的解除条件,例如:演艺经纪公司在半年内给艺人接洽演艺机会而获得的演艺收入低于××万元时,艺人有权解除经纪合同;或者,经纪公司保证签约之日起××个月内为艺人灌录唱片专辑不少于1张,否则艺人有权解除经纪合同等等。上述规定对于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演艺经纪公司来说是一种责任与义务的设定,而对艺人来讲则是多了一层法律保护。艺人在约定的解约条件成就时就可以主张解除演艺经纪合同,从而终结与演艺经纪公司的法律关系,避免被演艺经纪公司“雪藏”。[5]
四、对经纪公司的对策和建议
1. 经纪公司通过非工资形式发放生活补助
成员在起初培训阶段,商演收益并不能保障其消费水准,这时为了安抚成员,经纪公司会发放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补贴。之所以是以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补贴等非工资形式支付成员,是为了体现合约的性质,并非劳动雇佣关系,仅仅只是成员委托经纪公司对其进行培训并代理其完成各种商业活动的委托关系。这对于公司的好处就是,一旦成员解约,这一条就为经纪公司要求艺人返还生活补助、包装费、培训费等诸如此类的费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因为工资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也没有返还一说。
2. 经纪公司要守住权利
经纪合约明确规定艺人所有演艺活动的成果的全部所有权、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肖像权和商标权全部属于公司。如:约定成名歌的词曲著作权条款。即经纪公司在捧红一名歌手前,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词或曲的著作权,就可以控制这首歌曲的使用。这样成员在考虑跳槽时就更多了一项对未来发展的担忧。
3. 经纪公司握住艺名
虽然艺名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vi],但艺名是带有品牌性质的,对于艺人来说具有广泛知名度的艺名是很重要的。因此经纪合约对使用艺人或组合的艺名作出明确约定,如:在双方解约后,艺人、组合不得再以原合同中或合同期限内使用过的艺名、组合名进行演艺事业,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序上达到限制了艺人解约的可能性。
以上,是关于“演艺经纪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合同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