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的推动下,“网红”群体更迭的速度加快,发展规模也在壮大
对于完善监管体系,建议是:首先可以将法律条例精准化。就目前而言, 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较多的对于相应的法律监管条例,但是往往有部分人仍然会“打擦边球”,这就导致了法律条例难以被执行。因此我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定的法律条例进行细化,只有细化了,才能“无缝可钻”、“无便宜可占”。
其次,应当加大违规群体的处罚力度。 “网红”往往是具有高收入的一个群体,由于一些违反处罚力度较小,因此当部分人有不当行为时,较小的处罚力度也就不能对他们造成较高的威慑力和震慑性,所以应当从源头上遏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
最后,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对于“网红”群体的监管部门是较多的,多个监管部门就意味着监管难度较大的问题,因此常常会出现“各扫门前雪”的事情。各监管部门应该认识到,只有当所有监管部门齐心协力,才能把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只有当各监管部门强强结合了,才能取得监管工作上的胜利。
提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 必要时可以让执行人员深入到各媒介平台,以此便于更好的发现漏洞并且及时的对其进行勒令改进,适期的对执行人员进行培训,在不断地学习中提升自己的执法能力。
行业内部应该明白一个道理,昙花一现的繁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繁荣,若想保持真正的繁荣,业内自律就是行业想持续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因此在行业内部可以加强网络平台内部自治,如此一来也可以填补相关法律条例的空白。行业内的平台是滋生“网红”消费经济的沃土,没有了这个平台,“网红”消费经济就失去了生长的温床,因此平台方更应该加大自身的自查力度,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
并且平台方应该加强对“网红”群体的积极引导,坚守住行业底线,避免盲目的投市场所好。可以适当的提高“网红”的进入门槛,加大对“网红”的审核力度,以此从源头上摘选出素质文化较强的“网红”群体。平台方可以根据后台数据的方便性,对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严厉禁止虚假信息的宣传以及从根源上制止、杜绝违法信息的传播。
采取奖惩机制措施,使得“网红”群体形成一个绿色的良性竞争,对于较为规范的“网红”群体,可以实行激励机制,对于具有不良作风的个体,可以采取拉入平台黑名单的措施。平台方还可以根据网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红”群体行为给予一定的约束和规范,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对“网红”群体采取一定程度上的培训教育,让这个群体发挥好自己的引领作用。以此来保障消费者权益,营造绿色健康的商业模式。
在新媒体的推动之下,“网红”群体更迭的速度加快,发展的规模也在壮大,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网红”群体中的一员。因此这个时候 “网红”群体间的综合素质是参差不齐且差异化是较为明显的,他们在文化素质以及发展背景方面是有着较大差异的。因此,必须注重“网红”群体自身综合素质的提升。
首先要努力提升自身的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明确自己在网络中所担任的角色以及应尽的义务,要做绿色消费的引导者以及健康文化的传播者,避免被网络大流中的三俗所同化。在进行经济利益行为的同时,要在道德底线的这块基石上站稳脚跟。在行业内部有自己的自我规范体系,努力做到成为正面价值观的一个引领人。
“网红”群体要将榜样示范的效果发挥出来,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发挥自身对粉丝群体的一个正面导向作用。在对受众面进行消费引导的时候,要秉持着诚信的原则,不做虚假宣传;在与受众面的交流互动中,要以核心价值观为基准,避免在引导上出现错误。
媒体就如同一把双刃剑一般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传播信息的通便之处的时候,同时也成为了传播负面信息的利刃。媒体应该明白自身在社会中给人们构建拟态环境的职责,媒体承担着建设整个社会风貌的责任。消费主义思潮的盛兴与大众媒体之间,他们双方是有着不可脱离的关系的,因此媒体一定要发挥好自己舆论导向的职责,要把正面、健康、阳光、积极的一面传播给大众。
除此之外,媒体还应该加大对“网红”群体的监督,发挥自身舆论监督导向的作用,加强对“网红”行业中乱象的曝光,让公众了解到实际的情况。增强媒体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明白自己身上的职责所在,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做出贡献,也促使“网红”行业长久常新。
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以及平台的监管以及法律条例的完善,而且也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加入到其中,即公众的监督。因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的抽象物化, 社会中的方方面面都无一不在体现人在社会中的价值。
因此当一个行业要想得到一个持续的发展,势必就离不开公众的监督,要想使得这个行业从健康方面发展, 就必须要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性。当前的平台举报机制,虽然存在, 但是大部分都“形同虚设”,因为举报流程繁琐,这就导致公众产生倦怠心理, 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这样的举报机制无法调动起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当网络平台的自身监督机制,其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相关平台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就需要公众监督。因此公众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相关平台监管的不足,也能够对相关平台的不作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一方面,从层级上而言, 公众作为离“网红”群体较近的一个层级,且作为“网红”消费的受众面,他们可以较快的掌握很多监督信息,并且能够直接监督到“网红”的种种负面行为。
从长期的监管效度来看,较之平台方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公众是可以长期监督并且做到实时监督的。另一方面,当“网红”群体不当的消费行为在触及公众的群体利益之时,公众出于维护自己自身权益的目的,便会自发的产生监督行为。因此,应该积极地鼓励公众监督机制的实施,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加入到社会对于“网红”消费的监督队伍中来。
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当公众举报成功并且平台方核实确有其事后,应当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奖励的方式也应该是多样的并且是多种形式的。可以采用金额的奖励,也可以采用在后台提升举报者的用户等级。积极落实公众对于社会的监督角色,给予一定的悬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社会监督的队伍中来。当看到有悖道德以及违法违规的内容的时,公众应当及时的对网络平台方进行举报,与此同时做到不传播,为监督和促进健康平台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所谓“少年强则国强”,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和建造者, 而且大学生时期是一个人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若在这个重要时期,大学生的价值观被外界的负面事物所影响,那么他们极有可能沦为“拜金主义者”,如此一来则不利于我们祖国的建设以及社会的发展。
我国正处于生产型社会向消费性社会的过渡期,因此大众的心理也会随之而发生变化,即表现出了对物欲的追求和向往,而当下互联网络方兴未艾,也使得出现了网络红人群体以及他们背后的一种新消费模式。这种新消费模式打破了以往传统的经济模式,此种消费模式正在成为我国的一大经济亮点,同时也极大丰富了大众的消费心理以及消费需求。
与之同时,由于大学生群体属于互联网受众面中所占基数较大的一类群体,所以他们也是最容易在“网红”消费的带动下, 做出盲目的选择以及判断。“网红”行业的乱象丛生和网络消费群体特别是大学生群体的不成熟性,这些都是亟待加强的。加强大学生群体的思想教育仍然是不能松懈的一大领域,也依然是思想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核心。
“网红”消费对大学生价值观产生的负面影响可否规避,这是需要通过多方协作来合力完成的,不仅需要大学生提高他们自身素质道德修养,同时也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完善相应法规条例,媒体平台方也应当提高自身的职业操守,同时也需要学校和家庭来帮助大学生群体提高相关的概念意识。
以此来用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大学生群体正确对待“网红”消费的行为,提高他们的辨别力。认为只有通过更健康的消费、更好的引导以及更好的监管,才能使得“网红”经济消费模式长久长青,才能让大学生群体更大的发挥自己的力量,促使我国朝着更好的方向迈进。
试图对“网红”消费对大学生价值观产生的影响层面进行分析和解释, 以期可以引发读者思考,并且客观看待“网红”群体的消费行为。鉴于自身社会阅历和见识存在局限性,在相关概念的理解和引用不够运用自如,恳请各位专家学者可以批评指正,以便于我论文的进一步完善。我也将会在今后的学习中继续探讨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此文愿能做抛砖引玉之用,能以此作为由头引得师长和读者短暂思考就得拙笔所愿,以期更多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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