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岸析法

发布时间:2025-05-11 21:00

近日,赵丽颖与河北贞蕙韩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公开,贞蕙医美公司在上海和西安的两个案件中分别被判赔12万和30万,共计42万。明星演员的肖像权经常存在被侵权的情况,笔者结合赵丽颖的两个案子,聊聊肖像权纠纷事宜。

案情简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32218号民事判决书侵权概况,贞蕙医美公司是“柔医生”等商品的商标权利人,其作为经销商委托他人生产的“贻贝粘蛋白抑菌凝胶”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了赵丽颖的形象,并写有“电影《女汉子真爱公式》主演,赵丽颖携手助力【柔医生品牌】推广”字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侵权概况,贞蕙医美公司在第57届中国(上海)国际美博会暨2021上海大虹桥美博会展位海报上显示赵丽颖肖像。店内放置有产品购物袋,购物袋右下方印有赵丽颖肖像,肖像旁印有:“电影《女汉子真爱公式》主演:赵丽颖携手助力【柔医生品牌】推广”等字样。

相关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上述两案件中,贞蕙公司未经赵丽颖许可,在其经营的“柔医生”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中使用了赵丽颖的肖像及姓名进行宣传,且其使用的“电影《女汉子真爱公式》主演,赵丽颖携手助力【柔医生品牌】推广”字样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赵丽颖代言了上述产品,贞蕙公司利用赵丽颖的知名度宣传其公司产品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其行为构成对被告赵丽颖肖像权及姓名权的侵害,应当向赵丽颖承担侵权责任。姓名权、肖像权属于人身权,在被侵犯时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上述案件中贞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赵丽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直接谋取经济利益,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但《民法典》颁布后对于侵权的认定不再以是否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要件。

《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变化

一、侵犯肖像权不再以是否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要件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上述法律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已经失效,其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肖像权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民法典》颁布前判定侵权的标准是以他人是否营利性使用肖像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要件。《民法典》颁布后对此作了修改,根据立法解读我们可以看出不再以他人的使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的要件。肖像权涉及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是具有极强精神属性的权利,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都有可能对肖像权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必须禁止。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是肖像权人的专属性权利,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都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这也更加符合现在经济发展的趋势,肖像特别是名人的肖像一般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例如将名人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等,所以实践中,不少名人,特别是演艺明星常常通过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允许商家使用自己的肖像,以获取一定的利益,如广告费。法律修改后对于明星演员等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是更有利的。

但为了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为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与大众自由使用肖像之间的双向平衡,《民法典》还增加了肖像权合理使用范围的相关规定。

二、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所谓合理使用,指的是既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权利人支付费用。

《民法典》实施后,对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做了明文规定:“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构成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也必须合理实施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只有合理实施上述行为的,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作者简介 :

李新苗,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知识产权方向,主办了大量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同时承办了部分民商事案件。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同时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知岸所始终坚持研究与实务并重,秉承“专注、卓越、勤勉、诚信”的执业理念,竭诚为客户量身定制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综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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