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网红的法律必修课(一)——“单打独斗”还是“签机构”?

发布时间:2025-05-11 08:36

成为网红,最初面临的一个选择就是,是自己“单打独斗”,还是签约专业孵化机构,“背靠大树好乘凉”。下面笔者简单聊聊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不管哪种发展路径,网红博主的平台账号归属和IP资产都是重中之重。”

01

什么是“网红”?

网红,即网络红人,一般来说是由个人或者专业机构“孵化”产生,而这类机构一般称为MCN(Multi-Channel Network多频道网络)机构,是孵化自媒体账号的产品运营商。由于直播带货行业的兴起,MCN机构还会接洽网红博主的带货业务,以及一些高流量的网红博主其他的经纪活动,譬如参加品牌商的活动、综艺访谈等。一些头部网红的影响力不亚于一些当红明星,正由于网络红人背后潜在的影响力,MCN机构对于网红影响力的“变现”就会愈加频繁,在此压力下,一些网红的“作品”内容和质量会更容易趋向商业化,导致流量的流失,加之部分MCN机构与网红之间的利益分配并不合理,这些矛盾很容易引起纠纷。

近年来,网络红人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从李子柒与杭州微念历时几年的“分手”、到浪味仙和游絮与天权星公司之间的“无尽之战”,这些头部网红与MCN之间的纠纷应当引起更多成长性网红博主的关注,提前做好法律功课,减少或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图片来源:网红博主李子柒视频截图

02

“单打独斗”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些网络博主在创作初期,从“作品”的内容选择、文案撰写、视频拍摄到后期制作,通常由自己单独进行或者与伙伴组成小规模团队进行。等积累了一部分粉丝后,逐渐会有一些商业公司会主动提出商品带货或者品牌宣传等合作。

从长远来看,在此阶段进行“核心资产”布局是非常必要的,即与网络博主及其作品相关的知识产权(IP)布局,包括不限于将网络博主在各平台使用的账号名称、作品常用标识或文字等申请注册商标;对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对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申请专利权保护。

尽早进行IP布局,一方面可以保护博主的IP资产,另一方面,即使博主今后选择与MCN机构合作运营账号,也掌握了主动权和话语权,可以通过IP授权使用的方式,维持自己的主导地位,从而保证利益的合理分享

此外,网络博主在进行商品带货和品牌推荐时,需要对要宣传的产品和品牌进行事前审查,需要关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品牌商提供的宣传脚本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的嫌疑。如果网络博主代言和宣传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问题时,不仅影响了自己的信誉和口碑,从而导致粉丝流量的流失,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需要自身使用过。因此,如果网红主播推荐未使用过的商品让消费者购买,可能会面临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法律责任。如果网络主播本身就是“广告主”或“经营者”,如果进行虚假宣传的,将会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更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直播带货博主李佳琦

03

“签机构”需要注意些什么?

MCN机构和网络博主一般会签的合约类型分为以下三种:分别是孵化约、全约和商务约。

1、孵化合约(Incubation Contract):这是MCN机构与网络博主签订的最基本的合约,主要是为了孵化和培养网络博主的发展。合约中一般会规定MCN机构提供给网络博主的资源和支持,包括技术支持、内容制作、推广渠道等。同时,合约中也会规定网络博主需要履行的义务,例如按时更新内容、积极参与推广活动等。

2、全约(Exclusive Contract):全约是指MCN机构与网络博主签订的独家合约,即网络博主在合约期限内只能与该MCN机构合作,不得与其他MCN机构或平台签约。全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MCN机构的投资和资源,确保网络博主在合作期间能够专注于与MCN机构合作,并且避免竞争对手获取网络博主的资源。

3、商务约(Business Contract):商务约是指MCN机构与网络博主签订的商业合约,主要是为了商业合作和利益分享。在商务约中,MCN机构会与网络博主商讨合作项目和收益分享方式,例如品牌广告合作、产品推广、赞助合作等。商务约的目的是为了让网络博主能够通过与MCN机构的合作获得更多商业机会和收益,同时也为MCN机构带来更多的商业价值。

一般粉丝流量不高的博主大都会选择签孵化约或者全约,而此类合约往往会约定网络博主的平台账号和IP资产归属于公司,甚至有些还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在签署此类合同时,网络博主应当仔细考虑今后可能面临的商业发展困境和法律纠纷,从而综合评判签约风险。

而已经具备较高流量的博主,为了进一步拓展自己的商务资源,出于合作目的会与一些MCN机构签商务约,此时在合约中对于平台账号的运营和IP的归属,就会存在一定谈判空间。为保持自身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建议网红博主还是要牢牢地把上述“核心资产”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如果出于双方的商业发展需要,对IP资产和平台账号的归属的确需要规制。则可以考虑将网络主播作为控制人设立一个公司,并将网络主播的IP资产和平台账号的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并且约定今后在其他平台的新账号或者关联账号的注册一并由主播本人控制的公司来进行。然后,再使用该公司与MCN机构合作成立新的公司,并将相关的IP和平台账号通过授权形式给新设公司使用。而且在新公司中,主播持股比例一般为2/3以上,最低也要持股比例超过50%。如此,才能在IP被授权后,网红博主仍具有较强话语权和主动权。

之后的文章,笔者会继续讲解网络博主在签约MCN机构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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