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宣推≠明星代言,企业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5-05-10 21:54

影视宣推≠明星代言,企业需谨慎!
案情回顾
A公司与某影视娱乐公司签订了《品牌宣传推广计划》和《肖像权授权协议》,协议约定影视公司提供电视剧剧照及音像制品成品,A公司可选用为品牌宣传。协议签订后,A公司在其平台网店、商品包装和活动现场大量使用某明星肖像,并配有“霸道总裁 国民男神 助力xxx品牌升级”等字样。然而,正当商品在直播间和网店火爆销售时,A公司却被告上法庭,明星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本案中,原告明确否认授权某影视娱乐公司使用其肖像,A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影视公司获得了原告的授权。因此,A公司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宣传推广,实际上并未取得原告的许可。这种行为使得公众误认为双方有代言合作关系,或原告为A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从而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提示
企业在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宣传时,务必谨慎。在签订明星肖像使用合同时,要严格审查相关手续,确保该公司有明星的授权,并了解授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果通过中介公司签约,更要仔细查看权利人的授权原件,确保中介公司取得了完整授权。此外,合同签订后,务必在约定范围和时间内使用明星肖像,否则可能涉嫌侵权。

总结
影视宣推并不等于获得明星代言。企业在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宣传时,必须确保获得明星的明确授权,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否则,可能会面临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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