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发布时间:2025-05-10 12:49


作者:杜莉律师 孙文心(律师助理)

01

影视企业的税务风险

影视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是指影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未能遵守税收法规,导致企业未来利益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包括企业因偷逃税款而被税务机关处以滞纳金和罚款处罚的损失,也包括企业因未能合理地纳税筹划或办税人员专业程度不足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情况。

下面分别从影视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因素两个方面阐述影视行业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影视企业外部环境带来的税务风险

外部环境带来的税务风险主要是指因影视行业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宏观因素发生变化,企业未能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对政策变化应对措施不当而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1. 行业政策变化给影视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自2018年开始,国家多部门联合出台对明星高片酬的限制措施,控制不合理片酬,如广电总局【2018】60号文“一部电视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 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 70%”等。另爱奇艺、优酷、腾讯三家视频网站联合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新丽传媒等发布联合声明“单个演员单集片酬(含税)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其总片酬(含税)最高不得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等。在这样的产业政策变化下,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国地税局、工商、海关、社保、银行等部门的大数据共享,如果影视企业未能对政策正确理解和应用,配合艺人逃避高片酬的限制政策,通过与艺人签订阴阳合同隐瞒片酬收入或以制作费、服务费等方式拆分多份合同隐瞒真实片酬,协助配合艺人逃避个人所得税,企业将会面临税收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 行业税收政策不完善给影视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我国影视行业近几年发展速度相当快,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产业形态。税收历来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税收政策调控影视行业发展的作用不容小觑,但我国针对影视行业业务内容的税收政策尚不完善,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影视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专业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会计准则和税收相关法律,能够对政策正确理解和运用。如果财税专业人员在账务处理和计算税款时使用税法不当,将导致企业承担税务风险。

(二)影视企业内部因素带来的税务风险

内部因素带来的税务风险主要是指影视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管理人员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财税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等因素给影视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1. 影视企业多元化发展迅速扩张引发的税务风险

近年来,影视行业发展迅速,大量影视企业迅速扩张,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伴随着企业内部业务板块多元化发展的迅速扩张和外部环境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聘请专业的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设计适应业务发展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会因税务筹划失败,导致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例降低,使企业承担较高的增值税税负。

2. 项目管理不善产生的税务风险

第一,影视行业具有制作生产周期短、人员临时性强、人员管理混乱的特点,对发票真伪性的审查一直是剧组财务工作的重点,但因工作人员合作周期短,在影片拍摄完成时剧组解散,即使是在发票收到时验明真伪,如影视剧拍摄完成后发票被隔月作废,或开具发票的供应商未依法缴税,影视企业也很难对相关人员追责和纠正,为企业将来埋下了税收违法隐患。

第二,影视剧制作过程中涉及的劳务报酬支出比例大、人数多,很大部分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限薪令发布之前,劳务报酬支出一般占影视剧总制作成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对于主要演员、导演、监制的劳务报酬,影视公司可通过与其个人工作室签订演艺服务合同的方式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其他剧组工作人员和群演劳务人员没有签约公司,影视企业以剧组作为主体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这就产生了公司的劳务费支出。行业内很多公司为劳务个人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因个人报酬少,人数多,合作周期短等原因,要求提供劳务的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在实际操作上困难重重。但影视企业为个人缴纳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企业如不能取得个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这部分支出就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如使用不合法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会承担补缴税款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企业在影视剧制作过程中对上、下游合作方的选择不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影视企业在租用拍摄场地时与个人合作,部分道具来源为个人转售二手商品或者从集市类场所购买等情形,导致取得合法发票很困难。影视企业不得不以收据、白条来入账作为成本凭证,部分影视企业甚至铤而走险通过购买发票等违法方式取得成本凭证,这些行为都将使企业遭受税收处罚及承担刑事责任。

3. 企业内部员工税务风险意识淡薄

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有限也会给影视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制片人一味追求影片作品艺术性和盈利性,不理解发票取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性,或单纯地认为税务筹划和发票管理只是财务人员的职责。管理人员对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的淡薄,使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影视行业发展快,涉及面广,如果财务人员不能充分了解业务,不具备全面的财务和税务知识,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能力不能跟上影视产业发展的速度,或对政策错误解读都将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如:影视剧拍摄过程中购买的固定资产涉税问题,在发生毁坏、被盗、管理不善等情况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影片植入收入的性质是否属于广告收入,在纳税申报时是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分摊给共同提供广告植入的其他合作方的广告收入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基数时是否可以扣除;在取得院线电影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等问题,如果财务人员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学习能力,不能正确处理好涉税业务,将会使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影视企业面临着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稽查执法严格、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税务风险,影视企业在面临税务处罚的同时对企业声誉也有不良影响,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公司的市值和融资情况也会受到不利影响。所以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和税务筹划工作,重视事前税务风险预警和事前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将税务风险降低在企业可承受范围。

02

影视企业税务风险防控

(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发票管理

随着近年来影视剧制作新技术、新业务产品的发展,影视制作企业加大了在购置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企业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投资:首先,建立供应商准入和定期评价制度,对合作方公司存续时间,实缴资金,纳税人资质等方面进行考量后,选择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采买合作;第二,结合企业各期销项税额的情况,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将可能会更新固定资产的时间纳入企业预算管理体系,尽可能在产生销项税额较多的期间安排购置固定资产,达到控制企业增值税税负的目的;第三,加强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企业可以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司固定资产盘点,以免资产发生因管理不善而毁损、丢失等情况,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使企业遭受增值税损失。

企业应加强对财税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优化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可通过定期对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培训税法知识,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提高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比例。同时,企业内部应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环节的审批流程,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指定财务人员妥善保管并及时办理认证抵扣手续,保证进项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二)增加向境外出口的影视作品数量,提高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影视行业的现状是大部分影视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境内,尽管部分影视企业开拓了境外市场,但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占整个营业收入的比例仍然很低,来源于境外收入的毛利率也不高。然而,我国进口影片比例较高,尤其是在电影产业,在2014-2017年我国电影市场总票房收入构成中,约40%左右的票房收入来源于进口影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我国影视企业应充分利用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升影视作品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适当调整业务结构,搭建最优税务结构

调整业务结构,重点发展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企业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此条规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经营模式和主营业务方向,加强在电影板块的业务发展,提高企业免税收入的比例,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

集团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且拥有数家子公司,影视行业本身具有规模效益的行业特点,为其税务筹划和合理搭建税务架构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企业可以在对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子公司,通过整合母子公司的影视制作、发行、播映等业务,实现税务架构最优化。

(四)细化分工,调整合作模式

企业可通过合作方式将不属于自身专注领域的业务外包出去,调整企业的成本支出结构和项目合作模式。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的绩效水平,优化资源分配;另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无法获取发票的问题,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同时防范了税务风险。例如,在拍摄影视剧过程中发生的难以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人力成本,企业可以通过与承制单位或专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人员派遣合同,将演职人员成本外包出去;或者在享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或园区建立演艺共享中心,将人力成本外包给提供此类服务的共享中心。

(五)合理运用个人工作室的税收政策

影视企业的业务范围通常包括艺人经纪业务,合作方式一般是企业与导演、编剧、演员等艺人签订经纪约,企业按照约定比例收取佣金。这种合作方式与传统的雇佣方式有所区别。首先,企业收到艺人全部演出收入扣除佣金比例后,再分配给艺人其应享有的份额。企业与艺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经纪约而非劳动合同,企业在支付这部分艺人成本时以劳务报酬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要承担艺人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这将给影视企业带来了较高的税收负担。目前,个人工作室的征税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企业可以鼓励收入情况符合核定征收方式的艺人成立个人工作室,帮助和促进符合查帐征收方式的艺人工作室建立和完善核算方式,设置账簿并加强发票管理。通过运用个人工作室的税务筹划,既可以让艺人承担合理的低税负,降低了企业承担的艺人个人所得税税负,又可以通过艺人工作室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最终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在国家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文化繁荣发展中,希望影视行业企业能够识别税务风险,防控税务风险,有效减少损失,促进企业健康、稳定、良性、持续发展。

律师简介

杜莉律师

盈科成都合伙人律师

盈科成都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杜莉律师在文化传媒领域浸润多年,熟悉影视行业运作模式和经营策略,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为中传凯旋(北京)影视文化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老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玖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多家业内影视传媒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你比北京美丽》《我在北京等你》《爱我就别想太多》《若你安好 便是晴天》《了不起的儿科医生》《精英律师》《民警老林的幸福生活》等多部影视剧项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编/辑/ 陶玉文

责/编/ 肖馥君

审/核/ 陈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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