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转会新规接轨国际 合同到期即获“自由身”

发布时间:2025-05-09 06:58

  昨天,中国足协公布了新修订的《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新规定的最大特点是与国际通行的转会规则实现了大限度的接轨,即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后,能够以“自由身”的身份加盟新俱乐部。新规定将从2011赛季的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开始实施。

  此前,中国职业球员转会时都是依据2004年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按此规定,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后,如果想成为“自由身”,需要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的比赛。这就意味着,一旦合同到期的球员提出转会,而原俱乐部又拒绝放人,那么球员要么选择继续为原俱乐部效力,要么中断自己的职业生涯。

  显然,足协的这份“家规”明显违背了国际足坛通行的转会规则,严重侵犯了职业球员的合法权益。2009年初,周海滨、冯潇霆等知名球员就是在与原俱乐部山东鲁能、大连实德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以自由球员的身份加盟国外俱乐部的。尽管原俱乐部对周海滨、冯潇霆等球员及其经纪人的行事方式很不满,但最终也无可奈何。

  周海滨和冯潇霆的“自由转会案例”向中国足球旧有的“国内转会按国内规定办、国际转会按国际规定办”的双轨制发起了挑战,也给足协敲响了警钟。于是,从去年底开始,足协便着手制定新的转会规定。

  新规定中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取消了球员要成为“自由身”所必需的“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这一限制。新规第4章第1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会员协会间转会:一,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三,经租出球员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转会的租借球员。

  新规还规定,新俱乐部有意转入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球员,应在开始商洽转会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3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和目前国际转会惯例略有不同。国际惯例规定,球员合同期满前6个月可以和新俱乐部签订新合同。

  不过,新的转会规定依然保留着一些“中国特色”,如每家俱乐部正式转会名额还是5人、只有中超和中甲俱乐部可以引进外籍球员、中超俱乐部在赛季前累计引进外援不得超过5人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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