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靡时尚圈的小怪兽惹商标争议

发布时间:2024-12-09 04:24

近年来,小怪兽眼睛图形及其周边产品受到时尚弄潮儿的追捧,但是你知道你pick的是哪家的小怪兽吗?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芬迪有限公司(FENDI)诉被告商评委及第三人慈溪市程辉鞋业有限公司(程辉鞋业公司)、第三人青岛永旭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永旭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两案。

两案中,第三人程辉鞋业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8767362号图形商标(诉争商标一),青岛永旭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8737685号图形商标(诉争商标二),原告分别以第18021128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6870368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主张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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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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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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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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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二

针对程辉鞋业公司的诉争商标一,被告认为:诉争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巾”等商品(24类)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25类)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原告在两案中提起的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在先权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主张,被告均未予以支持。

现原告起诉称

芬迪有限公司系意大利著名奢侈品品牌,小怪兽眼睛图标系原告独创并自2013-2014年推出后受到各大潮人及女明星的追捧。诉争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和生产厂家、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看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另外,基于原告极高的知名度及青岛永旭公司抄袭摹仿知名品牌和动漫形象的一贯恶意,应认定诉争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伞、手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易造成混淆误认。

同时,程辉鞋业公司与青岛永旭公司均侵犯了原告对小怪兽图形享有的著作权,两名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一、二的行为均为恶意,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产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该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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