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内涵,更靠谱”“冠军实力护航、幸福稳稳进账”……
互联网金融平台“爱钱进”的这两句口号在人们的耳边响了几年后,疑似暴雷,网爆“37万人被骗230亿元”。
5月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答复中表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千亿级P2P平台“爱钱进”(2014年5月6日上线),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司法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而让爱钱进事件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是其两位明星代言人“汪涵”和“刘国梁”先后出来道歉。
据了解,汪涵在2016年底至2018年间是“爱钱进”的代言人,刘国梁则是在2018年5月到2019年底期间担任“爱钱进”的“幸福体验官”。
一位湖南卫视的知名主持人,一位国内首个乒乓球大满贯得主,知名度和影响力自然不言而喻,不少网友表示,因为信得过他们,才选择了爱前进,如果出现问题,代言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那么,产品出现问题,代言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小编认为,一般来讲,明星代言一款产品,并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不对广告负有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明星明知产品涉及违法犯罪,仍为其提供代言,那么可能构成共犯,需要担负法律责任。
汪涵和刘国梁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你怎么看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