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劣迹艺人”代言,没用过商品就说好的代言人,试图用“体验官”等头衔来逃避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将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商业广告代言人……对于商业广告代言活动中出现的乱象,监管部门出手了。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今天(2月9日)发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列出商业广告代言人及广告代言活动的负面清单,明确了不能担任商业广告代言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或者部分特殊主体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出现的导向问题等21个禁止项。
根据《指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自然人等,不能担任商业广告代言人。
除了代言人,被代言的商品或服务也有准入门槛。
针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监管最为严格,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食品广告不得利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向消费者推荐。
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等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广告代言活动绝非法外之地,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行为的内容均列入负面清单。
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利用“劣迹艺人”(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星艺人)进行代言,不得以扮演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进行代言,不得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不得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现象。
《指引》还对“虚假代言”明确说不,广告代言人因自身条件所限,无法实质性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广告,违背真实体验感受或者公众基本常识的广告代言均被禁止。
广告代言人绝不是出个镜、说句话那么简单,其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确认所使用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与广告相一致。
广告代言人如果发现或者怀疑商品、服务涉嫌假冒伪劣,必要时可拒绝代言,并报告有关部门。
商业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将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依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代言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强调,《指引》供各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代言活动中自觉遵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等部门加强宣传和指导,督促相关主体自觉遵守《指引》内容,同时依法加强对广告代言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广告代言活动。
栏目主编:陈玺撼
本文作者:陈玺撼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项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