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类型及其名誉权的限制——以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5-05-22 18:56
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类型及其名誉权的限制——以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为中心
期刊名称: 《当代法学》
期刊年份: 2006年
期号: 4
页码: 88-93
作者: 洪波;李轶
作者单位: 烟台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人文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学科分类: 人身权
摘要:
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有二:有一定知名度,并且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公共利益非认定公众人物的标准,而是公众人物人格利益的保护界限;公众人物无须类型化,官员与公众人物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存在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我国应当建立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实质恶意标准.
关键词:
公众人物 公共利益 实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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