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艺人参演的影视综艺作品,是否应该一刀切方式全部下架或禁播
近年来,不少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
这些娱乐圈演艺人员的个人私德或违法事件频出,与之相对应的是偶像明星高收入印象,因此更让整个行业备受社会大众诟病。
说到劣迹艺人,我们应该要有一个标准,什么是劣迹艺人,按照有关部门的文件来看,劣迹艺人是指从事过违法或有不道德行为活动,且被公检法证实和被社会曝光的艺人。2014年有关部门有明确的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对有“吸毒”、“嫖娼”、“偷税”等不法劣迹的艺人影视剧作品进行禁播处罚。
而实际禁播处罚的时候,劣迹艺人参演的影视综艺作品,是否应该一刀切方式全部下架或禁播呢?
个人认为应该以实事求是、按照时间节点区分来处理劣迹艺人参演的作品:
第一,对劣迹艺人事发时已经上线播出的作品,不应该下架
一部影视或综艺作品是众多人的劳动结晶,不能因为劣迹艺人现在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活动,而否定过去所有人的劳动成果,否定作品版权持有人的财产权,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
第二,对劣迹艺人事发时已完成拍摄但尚未播出的作品,不应该禁播
现在影视剧的制作周期和播放周期都很长,所有影视或综艺作品制作人不可能能够知道艺人的所有行为,不可能背景调查个人隐私,或者控制艺人未来的行为活动。因为现在劣迹艺人事发,而禁播在事发之前已经完成拍摄的作品,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
第三,对劣迹艺人事发时尚未完成拍摄的作品,应该禁播
实事求是按照时间节点来区分,主要是以劣迹艺人事发时间点来界定区别对待,事发时尚未完成拍摄的作品,应该禁播,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合作者及时止损,另外一方面劣迹艺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活动与作品拍摄活动同步,时间关联合情合理。
第四,对劣迹艺人事发之后准备参演的作品,应该禁播
事发时劣迹艺人还有列入参演计划的作品,应该禁播。同时,也要禁止劣迹艺人未来准备参演的作品播放,这样才能封杀劣迹艺人未来复出的妄想。
如果一刀切方式全面下架或全面禁播,最终损害的整个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让整个行业风险不可预测、不可控,最后就是整个行业的衰落,年轻人失去就业机会。
总之,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劣迹,而否定所有人的劳动成果,无论是在行业运作的逻辑道理层面,还是在作品产权、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层面,都应该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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