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爱生债” 恋爱账单要还么?
“因爱生债” 恋爱账单要还么?
发布时间:2022-03-01 12:02:49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因此出现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直至对簿公堂。那么问题来了,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主张返还吗?
案件背景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女士两人原本是情侣,在恋爱期间,王某先后向刘女士转账共计2万余元。双方分手后,原告王某为追要财物,一纸诉状将被告刘女士诉至法院。王某称其在恋爱期间陆续借给刘女士共计2万余元,双方现已分手。刘女士则称这些转账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产生的正常开销,而非其个人借款,故其不应该在分手后偿还。
通过了解情况后,法官发现王某的每次微信转账均未体现“借款”字样,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刘女士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主张转款是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应当对其与刘女士之间存在借款2万元的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2万元借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经鉴定不能确认是否是借款。在刘女士否认转款是借款的情况下,王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尚不能认定王某与刘女士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故王某的转账应视为恋爱期间,两人日常消费正常必要支出,一般不应当要求返还的一般性赠与行为。
案件处理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2月18日上午,王某与刘女士在法官的指导下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调解。在法官的辨法析理、耐心协调沟通下,双方历时1小时的协商后达成协议:刘女士给付王某3500元,王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并撤诉。
法官提醒
情侣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虽然实践中对情侣双方基于结婚目的支出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男女双方相互赠送礼物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交往中,也需保持理智,既不能把金钱当做衡量爱情的筹码,也不能被感情冲昏头脑而肆意挥霍钱财。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在经营感情的同时,也应该做到:大额转账要慎重,注明用途留书证,避免背上“恋爱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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