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伙协议解除时,执行合伙人不提供账目进行清算怎么办?
作者:周军律师
合伙企业或合伙做生意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透明度是维系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小规模的合伙企业有的没有完整的会计资料,而是由执行合伙人对经营情况进行简单记录。
如果合伙协议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进行清算,并依法分割合伙财产。执行合伙人应当提供合伙企业的账目和财产清单,以便于清算工作的进行。
如果执行合伙人不提供账目供清算,怎么办?
最高院在《陆某红张某良、启东福某休闲会所合伙协议纠纷案》中明确:负责经营的合伙人无法提供账目资料导致无法审计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认为:
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组织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但因负责经营的合伙人一方在有义务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正规的税务发票等必要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审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在因负责经营的合伙人一方未能提供财务审计所需资料导致审计不能的情形下,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其返还对方合伙人投资款的80%,亦无不当。
负责经营的合伙人一方虽主张合伙期间经营亏损,法院酌定返还对方80%投资款过高,但其未能就主张的经营损失提供证据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
执行合伙人不提供账目的还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
执行合伙人不提供账目违反了合伙协议中关于清算和账目提供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2. 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合伙人不提供账目,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
如果执行合伙人故意隐瞒账目,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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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陆某红张某良、启东福某休闲会所合伙协议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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